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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6-20 广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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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19〕358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广东省能源局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能新能函〔2019〕35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积极推进存量风电、分散式风电建设

(一)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我省2019年集中式陆上风电无新增建设规模,因此不再组织竞争性配置工作。

(二)推进已纳入2018年及以前年度建设方案的存量风电项目和列入国家第一批平价风电项目(发改办能源〔2019〕594号)建设,并建立项目信息管理台账,跟踪了解项目建设动态,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末将本地区存量和平价风电项目建设情况报送我局,及时清理核准文件失效项目,为后续风电项目提供开发空间。同时按照发改能源〔2019〕19号文要求,注意收集当地拟后续申报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待国家部署申报后即可汇总上报。

(三)积极推进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待省印发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后,各有关市抓紧推进计划今年核准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

二、稳妥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建设

请各有关市认真梳理已核准海上风电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对标我省海上风电规划目标和国家关于海上风电价格新政(发改价格〔2019〕882号),明细建设计划和并网目标,充分利用海上施工窗口期,合理配置施工力量,衔接好风机设备供应,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工作月度台账和进度通报制度,将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纳入各市重点督查范围,定期会商研究,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争取2017年底前已核准项目在2020年底全部建成并网和2018年核准开工项目在2021年底全部建成并网。

三、继续做好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

(一)新建以及《通知》发布前已建成并网但未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户用光伏项目,经当地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联合审核确认后,由电网企业按要求汇总上报。请省级电网公司组织做好全省纳入2019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信息集中公布和报送工作。

(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动列入以往国家建设规模且未并网项目以及列为国家第一批平价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同时按照发改能源〔2019〕19号文有关要求,开展后续无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征集工作。

(三)根据《通知》要求,省将组织普通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竞争配置工作,请各地按照《广东省2019年光伏发电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组织上报参与国家竞价项目(已纳入全国第一批平价光伏发电项目除外),于6月25日前将经审核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材料报省能源局。

四、落实配套措施

各市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监管,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和项目不合理成本,维护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项目选址要符合用地规划,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林地使用等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等相关政策,支持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并应按以下原则布设:陆面方阵的组件最低沿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米,桩基列间距不小于3.5米、行间距不小于5米;水面方阵的组件最低沿与最高水位距离不小于0.6米,如无历史水位数据,组件最低端与塘基距离不小于0.5米;光伏复合项目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宽度不得超过4米。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安全生产和项目质量关。请电网公司积极支持有关项目建设,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光伏竞价补贴目录项目的送出线路建设,并争取建立绿色通道,对该类项目实行快速审批、优先建设。

五、做好项目信息录入工作

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登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在7月1日(含)前完成已核准风电项目和竞价光伏项目信息录入。对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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