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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实现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核发全覆盖,研究推进绿证与碳市场衔接

   2023-08-04 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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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据悉,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其中:可交易绿证除用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外,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确定核发可交易绿证的范围,并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情况动态调整。

《通知》明确,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有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根据“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的数据,2023年1—8月风电、光伏绿证平均销售价格42.2元/张,交易价格集中在30-50元/个,个别光伏成交价格高达190元/个。按照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绿证可给风电、光伏项目带来0.03—0.05元/度的绿色电力收益。

新能源上网电量可核发交易绿证

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

另外,根据《通知》,对集中式风电(含海上风电)、集中式太阳能发电(含光热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相应的绿证随电量直接无偿划转。对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

《通知》指出,绿证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适时拓展至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绿证交易信息应实时同步至核发机构。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

绿证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其中,双边协商交易由市场主体双方自主协商绿证交易数量和价格;挂牌交易中绿证数量和价格信息在交易平台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按照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数量和价格。

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绿证,初期采用双边和挂牌方式为主,创造条件推动尽快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绿证收益按相关规定执行。平价(低价)项目、自愿放弃中央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已到期项目,绿证交易方式不限,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

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

如何有序做好绿证应用工作?《通知》明确5项重点工作。

一是支撑绿色电力交易。在电力交易机构参加绿色电力交易的,相应绿证由核发机构批量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合同或双边协商约定将绿证随绿色电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绿证和物理电量的交易量、交易价格。

二是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数据。

三是认证绿色电力消费。以绿证作为电力用户绿色电力消费和绿电属性标识认证的唯一凭证,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认证机构通过两年内的绿证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认证信息应及时同步至核发机构。

四是衔接碳市场。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制度合力。

五是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衔接。加强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提高绿证的国际影响力。

《通知》还强调,要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推广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氛围,鼓励社会各用能单位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社会责任。

为防范绿证核发、交易及绿电交易等过程中的造假行为,《通知》提出,要加大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管力度,做好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之间的核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绿证有关工作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造假等行为,采用通报、约谈、取消一定时期内发证及交易等手段督促其整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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