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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税费 推动光伏平价时代早日到来

   2020-05-26 《中国改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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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解决光伏发电补贴

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解决光伏发电补贴拖欠、理清并优化光伏发电行业管理方式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并提出多项建议。

“目前,我国新增光伏装机项目约有2/3已实现平价上网,预计到2021年将全部实现平价上网。”日前,刘汉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抒胸臆,作为全球光伏制造和应用第一大国,我国本应具备绝对的成本优势,但由于国外的税费、财务费用、土地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较国内更低,光伏发电较国内更具成本优势。其中,税费负担成为制约我国光伏发电全面实现平价上网的最主要因素。

税费压力由来已久

据刘汉元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3%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如再考虑社保因素,税费将更加惊人。仅从光伏发电端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0.08元~0.1元,高达上网电价的19%~22%,超过发电成本的40%。

目前,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0.03元~0.04元,实际税负超过8%。近年来,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减轻光伏企业的税费压力,如财政部、国税总局2013年9月下发的《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6年7月下发的文件延续了该政策,执行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至今仍无新的延续性政策出台。

“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设计系统寿命25年,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刘汉元表示,从财务角度看,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年~6年抵扣完,才有可能适用即征即退50%政策,但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所以,只有少数经营好的企业,才可能从2018年左右陆续开始享受此优惠政策,大部分企业还未开始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就已不再延续执行。

“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水电项目,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刘汉元介绍说,例如财税〔2009〕9号文件明确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财税〔2014〕57号文件又规定将“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他表示,同样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光伏发电,目前却仍承担着超过8%的增值税实际税负。

此外,刘汉元还指出,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收期长,加上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因此利息成本占据了项目成本的很大比例,但与利息成本对应的增值税却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疑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减轻负担加速平价

“201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对长期保持中国经济活力和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刘汉元表示,光伏产业作为国家应予鼓励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同时,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为进一步减轻光伏发电企业负担,实现保市场主体、稳投资、稳就业的目标,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全面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到来,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刘汉元建议,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对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尽快予以延续,并参照财税〔2015〕74号文件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暂不设定政策终止期。

同时,实现利息成本进项税额可计算抵扣。刘汉元表示,“建议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解决抵扣难点问题,参考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方式,允许企业依据实际支出的利息费用,按贷款服务6%的税率比例,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光伏发电企业实行存量期末留抵税额退还。”刘汉元建议,在实行增量留抵退税的同时,对未享受存量留抵退税的光伏发电企业实行一次性退税;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在对有补贴光伏发电项目执行3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的同时,对无补贴项目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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