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生态农业光伏实验示范基地。记者杨敏摄
3月2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8条措施,包括建立光伏资源“一张图” “一个库”开发模式。
非入库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
《通知》明确了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行为的8条措施,即建立光伏资源“一张图”“一个库”、制定年度建设方案、规范资源配置程序、明确项目开工投产时限、完善项目退出回收机制、加强配套工程建设、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构建全省光伏资源开发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格局。在“一张图”“一个库”建设上,各州(市)根据新的“三区三线”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排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经州(市)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汇总形成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从要素保障、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对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进行会审,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经济可行”的原则提出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统一管理。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组织州(市)调整一次,电网企业同步完成接入系统规划调整。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
同时,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度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两个不得”
《通知》明确,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将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将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全省下一年度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通知》明确,云南对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对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按照年度建设方案和动态调整的省级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和审核程序,并明确了接网审批流程。
《通知》要求,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项目月调度机制,重点调度项目要素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接网消纳等情况,采取在线监测、项目调度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地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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