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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居民需改用清洁能源

   2015-01-16 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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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近日,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禁燃区内,除20蒸吨以上集中供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近日,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禁燃区内,除20蒸吨以上集中供热锅炉(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外,各种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全部拆除,居民蜂窝煤用户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包括城四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和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的全部范围,以及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区按照禁燃区面积不少于建成区80%的要求分别划定禁燃区范围。

方案要求城四区及各开发区建成区在2015年底前,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8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其他区域于2015年底前,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2016年居民蜂窝煤用户逐步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全部达到禁燃区目标要求。

禁燃区涉及的高污染燃料主要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蜂窝煤、重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等,以及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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