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海盐县环保局拟从7月1日起,对全县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开征VOCs排污费。
根据规定,现阶段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定为每污染当量3.6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自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计征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据介绍,VOCs排污费核算方法复杂,对企业各生产环节掌握度要求较高,县环保局自去年起,即对辖区内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工作,要求企业登录“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调查系统”详细填报相关生产及排污数据,进行审核梳理等初步工作。接下来,县环保部门将与财政、物价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差别化收费政策,做好试点行业的VOCs排污收费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全面推行VOCs排污收费制度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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