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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敌:土壤污染 国国有本难念的经

   2016-06-30 人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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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良好的土壤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的首要保障,是人居环境健康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

良好的土壤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的首要保障,是人居环境健康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状况,5月31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拉开了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大幕。

事实上,土壤污染的现象并非我国所独有,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也同样面临着类似问题。

美国:不堪回首的“拉夫运河事件”

提起土壤污染,不由令人想起半个多世纪前的“拉夫运河事件”,这是美国环境史上不堪回首的一段记忆,也是全世界知名的危险废弃物填埋污染事件之一。这一惨痛教训直接促使美国政府出台法律,设立“超级基金”,不惜花费巨资治理历史遗留的“毒地”。

拉夫运河位于纽约,靠近著名的尼亚加拉大瀑布,当初修建它是为了沟通伊利湖和安大略湖两大水系,同时为当地工业提供水电。但由于资金问题,只挖了1.6公里长就不了了之。这条运河1942年被美国胡克公司买下用作填埋场,1942年至1953年间,运河里总共填埋了超过2.1万吨工业废弃物。

1953年,胡克公司把被填埋的拉夫运河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很快,该董事会决定在那里建造一所小学,周围也随之发展成居民社区。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填埋在地下的化学废弃物开始侵蚀封存容器,并渗入土壤。

到上世纪70年代末,经过多年雨水冲刷,废弃物渗入了当地居民的院子乃至地下室。不正常的现象随之而来:高流产率,婴儿出生缺陷多发,有工人出现精神疾病甚至罹患癌症,连哺乳妈妈的乳汁都检测出毒素。经媒体报道后,纽约州环保部门介入调查,在当地土壤中发现82种化学复合物,其中11种为致癌物。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当时的一篇文章写道:“拉夫运河事件是美国历史上最可怕的环境灾难之一,但这不是最让人不安的,更糟糕的是这不是孤立事件,它可能会再次发生,发生在这个国家的任何地方,除非我们迅速采取行动。”面对民众质疑和媒体曝光,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于1978年和1980年两次宣布拉夫运河事件为联邦突发性环境事件,大约950户家庭被转移到其他地方。但拉夫运河的污染物清理工作直到2004年才宣告完成,用时24年,耗资4亿多美元。

日本:将土壤污染列入七大公害

在日本,土壤污染属于典型的七种公害(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音、震动、恶臭、地基下沉)之一,是重点防治对象。不过,随着日本制定相关法律对农田和城市的土壤污染都进行了严格规范,这个问题才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日本曾发生过很多次土壤污染事件。在日本,四氯乙烯因洗净能力强和非易燃性的特征,被称为“梦幻洗剂”,曾被作为干洗剂广泛使用,导致废液大量渗透到地下;六价铬矿渣也曾被用于填埋东京都江东区的一些低洼地区,现在江东区仍存在六价铬污染的问题。

日本农田土壤受到污染的情况以富山县在二战之后发生的“痛痛病”最为致命:矿山废水中含有的镉污染水田后,导致食用大米的居民出现慢性镉中毒。

受此事件影响,1970年日本国会修改《公害对策基本法》(现《环境基本法》),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典型公害,并于当年12月公布了《农用地污染防治法》。

根据法律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在确认农用地遭受了特定的有害物质,即镉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或砷及其化合物污染后,要将农用地指定为“土壤污染对策地区”,制定治理计划,采取清除污染土、添加客土、改变水源、转作他用等措施。消除污染之后才能解除其“对策地区”的身份。

1976年,日本又修改了《废弃物处理法》,制定了最终填埋场的设施标准,加强了对有害物质的限制。

在城市的再开发过程中,需要解决工厂原址的重金属类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问题,而以前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法》只针对农田,为此,2002年5月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该法2010年又做了大幅修改。

德国:为保护土壤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面对战争及经济发展中留下的大量受污染土地,德国政府意识到他们在土壤保护上做得不够,于是1985年制定了联邦土壤保护战略,明确了扭转土地恶化趋势、降低污染物侵入等土壤保护目标。

随后,土壤保护成为德国政府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污染预防则成为土壤保护的重中之重。至上世纪90年代末,专门的土壤保护法律《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条例》出炉。如今,德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借助信息公开、教育等方式培养民众保护意识的土壤污染预防体系,形成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土壤保护氛围。

《联邦土壤保护条例》根据儿童游乐区土壤、居住区土壤、工业和商业用地土壤、农作物生长区土壤等不同类型,为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划定了不同的界限。同时,德国的法律法规也确定了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人和相关费用的承担方,避免了相互扯皮。《联邦土壤保护法》规定,污染土壤者及其继承人有责任恢复受污染土壤以及由此所造成的水污染。地产所有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壤已受污染的情况下转让地产,仍有清除土壤污染的义务,相关调查和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

德国联邦外贸与投资署环保技术专家弗勒丽达˙科提左介绍,德国的土壤保护并不局限于土壤范畴,因为固体废物、废气以及废水都会最终影响到土壤,所以在上述专门的法律之外,德国垃圾处理、采矿、排放物控制等法律法规中也包括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

从历史上看,德国从1986年就开始进行土壤状况检测。目前,德国在16个联邦州中,共建立了大约800个监测点。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这些监测点在当地选择代表性地点,取样并监测土壤的物理、化学及生物特性。每隔几年,各州会在已取样地点重复取样,以了解土壤的变化情况和趋势。所取样本低温长期保存,以便复查。

此外,德国还设立了一个土壤信息综合数据库系统,其中包括土壤的地质学数据、土壤发展趋势以及污染物数据等。这个数据库系统能够收集并分析土壤功能、质量、污染情况等信息,为联邦和各州制定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提供支持。

可见,在工业化、后工业化时代,防治污染在任何国家都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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