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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全国碳市场与碳金融发展

   2021-07-05 五矿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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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摘要:我国碳市场建设按下加速键,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开启进入倒计时。目前,碳价受到政策发放碳配额总量、经济体降碳力度、参与主

摘要:我国碳市场建设按下“加速键”,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开启进入倒计时。目前,碳价受到政策发放碳配额总量、经济体降碳力度、参与主体、惩罚力度等多重因素影响。长期来看,碳价将逐步提高,推动产业结构转型与低碳技术革新。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视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与基础。通过打造“碳交易现货市场-碳交易衍生品市场-碳资产金融产品”的多层次机构,将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实现中的作用。

碳定价可以将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将碳排放造成的社会成本转为排放主体的成本,是较行政指令或公益要求更加直接、有效的经济驱动手段。碳交易作为碳定价的一种机制,以市场化方式确定碳价格,引入市场资源推动低碳技术与产品的投资、创新与应用,最终实现社会整体低碳绿色转型。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

(一)碳定价与碳交易

根据世界银行定义,碳定价是对温室气体排放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给与明确定价的机制,基于确定的碳价格,以“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将部分碳排放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从而推动低碳技术、产品的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转变。

碳交易市场是碳定价的机制之一,即以碳排放权为标的资产进行交易的市场。碳交易市场遵循“总量控制-交易”的原则,政府确定稳定或逐步降低的碳排放总额,并分配给各排放主体碳排放配额。各排放主体实际碳排放量须低于配额,否则将在市场上购买碳排放配额。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碳配额价格得以确定。

在碳交易市场上,减排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将额外的碳配额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碳配额不足的企业。碳交易机制下,“降碳”直接影响各排放主体的收益与成本,而拥有明确定价、可交易的碳配额将成为一种资产,可以引导更多社会资源参与到碳市场中,最终实现以经济高效的推动整体降碳目标的实现。

(二)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报告,截至2020年4月,全球共实施或计划实施61项碳定价政策,其中碳排放交易政策31个,包括欧盟、中国、韩国、美国加州等国家与地区。其中,欧盟碳市场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在碳交易体系建设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其市场规模达到1690亿欧元左右,占全球碳市场份额的87%。自2005年成立以来,欧盟碳市场已经历三个阶段,目前处于第四阶段,呈现出政策趋严、行业与温室气体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碳金融市场日益完善等趋势。

我国碳排放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参与国际CDM项目为主,第二阶段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第三阶段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第一阶段为2005年至2011年,我国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为主。CDM机制是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实施减排项目,发达国家获得核证减排量以抵减并履行自身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与技术。

第二阶段是2013年至2020年,为碳交易试点时期。试点市场由碳排放配额交易试点市场与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CCER)市场组成。CCER 是指由发改委审定,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主要是通过清洁能源代替化石燃料产生的碳排量,或是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可与排放配额等量兑换以抵消超排部分,抵消比率一般不高于年度配额或排放量的5%或10%。2011年,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个省市地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2012年 6月发改委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CCER审定与核准作出规定;2013年起七大试点地区碳市场陆续启动;2016年福建作为首个非试点市场启动;2017年由于存在交易量较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发改委暂停CCER。碳市场试点时期,整体碳交易规模有限,碳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但为我国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提供了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

第三阶段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碳市场。2014年,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建议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全国统一的碳市场总体框架。2017年,发改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确定以电力行业为突破口,开启全国碳市场建设。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大会承诺,中国将力争于2030 之前“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我国碳市场建设按下“加速键”,相关文件陆续出台。

2020年12月,《2019-2020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发电行业)》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覆盖2267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框架性文件。文件规定,一是交易主体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重点排放单位;二是碳排放配额当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三是交易标的为碳排放配额,适时引入其他交易产品;四是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企业、符合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可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五是纳入全国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纳入地方碳排放试点市场,地方试点市场可能将短期存在,逐步退出;六是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清缴,但比例不得超过配额的5%,CCER预期将重启。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项文件,进一步落实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则体系。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采用创新型的“双城”模式,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交易,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注册登记,预期于6月底前启动上线交易,全国碳交易市场开启进入倒计时。

二、碳交易定价影响因素的探讨

(一)碳交易定价的影响因素

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配额作为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其价格直接受供需的影响。但同时,政府也是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与碳排放相关的产业政策、碳交易相关的制度设计,都将直接对碳排放权价格产生巨大影响。根据《2020年中国碳价调查报告》,碳价影响因素中,政策因素占75%,市场因素占25%,政策因素汇总配额分配量与价格调控为主要影响因素,市场因素中供求关系变化波动为主要影响因子。

在简化的碳交易市场上,供给方为具有低降碳成本,实际碳排放量小于分配得到的碳排放配额的排放企业,而需求方为降碳成本较高,碳排放配额不足以覆盖实际碳排放量的企业,双方通过衡量降碳成本与碳排放配额交易成本,在市场进上行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但在实际过程中,会有多种因素影响供需双方的决定。以下仅就部分因素进行简要分析。

一是政府发放的碳配额总量。参考借鉴欧盟市场,在第一阶段时发放的配额超过需求,且配额在第一、第二阶段不能结转,导致过期配额价值为零,碳价出现骤降。随着政策趋严与逐步完善,碳配额总量低价速度加快,降低乃至取消递交机制,完善碳配额储备与预存机制等,均为在合理调控市场上流通的碳配额总量,以此调控价格,在上述机制的作用下,欧盟碳配额价格实现增长。

二是经济体降碳力度。碳市场所在经济体整体降碳目标的调整将影响各排放主体对于所分配配额的预期,增加碳配额购买的需求,逐步收紧的减排目标与更有力的降碳政策都将对碳排放额价格产生影响。

三是新的参与主体加入市场。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以电力行业为突破口,“十四五”期间预计逐步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个重点排放行业。个人投资者和非重点排放企业的投资机构在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暂不参与交易,未来将会逐步纳入。新行业与新投资者的加入将对原有市场供需以及流动性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市场价格。

四是惩罚机制。根据我国区域碳交易市场碳均价,北京、上海、深圳碳均价较高,主要原因为上述区域对于碳排放量大于碳排放配额的企业惩罚力度较大,对于未履约企业超额排放量处于前6个月市场均价3-5倍罚款,高额罚款增加了企业违约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在市场上购买碳配额的需求。

五是宏观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包括金融危机、新冠疫情等事件的爆发,将对企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从而降低产业整体实际碳排放量,影响碳市场价格。

此外,各行业低碳转型速度、减排技术研发与应用进度、具体的交易制度、碳交易衍生品市场等多种因素都可能对于碳交易价格造成影响。

(二)我国碳交易价格回顾与趋势

根据中国碳交易网数据,自2013年6月17日碳市场交易开启至2021年5月31日,试点市场线上碳交易总量为2.41亿吨,成交总额为58.66亿元。试点期间深圳市场曾达到122.97元的历史最高价格,而从长期来看,价格基本保持在20-40元区间。对比欧盟碳排放市场,2021年5月欧美碳排放配额平均价格达到52.14欧元,价格差距较大。碳配额价格较低,导致对于低排放企业的激励作用于高排放企业的约束作用不足,区域试点的碳交易市场的实际效用发挥受限。

全国碳交易市场成立后,预计短期内碳价增长幅度仍有限。市场建设初期以由区域市场向全国统一市场平稳过渡、市场顺利运行为主要目标。配额发放为免费发放为主,预计总配额额度相对宽松,供需缺口较小,碳价提升空间有限。此外,我国电力价格仍以政府定价为主,电力行业企业难以将碳排放成本向下游转移,因此无法承担过高的成本。但随着市场发展,为发挥碳市场推动降碳的功能,长期免费配额将逐步向拍卖分配配额转变,总配额逐步收紧,纳入碳交易市场的高能耗行业范围扩大,碳价格将逐步提高,从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与低碳绿色技术革新。

三、碳交易市场下的碳金融发展的探讨

碳金融是服务于降低碳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与金融交易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与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由于我国此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主要围绕传统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等形式,满足企业在低碳转型过程中的投融资需求。因此,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视为碳金融发展的重要组成与基础。

金融机构在碳交易市场中可以扮演多种角色,包括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多种交易服务,或直接参与碳交易,作为做市商或投资碳配额获利,以及提供碳交易衍生品、开展碳交易市场研究、投资咨询等服务,最终增加碳交易市场交易量与流动性,提升交易效率。参考欧盟市场,在第一阶段45%的交易量为金融机构贡献。

以碳交易现货市场为基础,可以进一步发展期货衍生品市场,探索碳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等多种金融工具,丰富碳交易市场结构与交易手段。衍生品市场可以提供风险控制手段,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有助于我国形成碳定价机制。

以明确定价的碳配额作为基础资产,可以创新多种碳金融产品,包括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回购融资、碳债券、碳配额托管、碳基金等等,金融业可以多种方式参与到经济低碳发展中,引导更大规模的资金进入低碳产业转型领域,满足企业的多种金融需求。通过打造“碳交易现货市场-碳交易衍生品市场-碳资产金融产品”的多层次机构,将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实体经济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碳中和、碳达峰”目标实现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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