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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家企业纳入《湖北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2022-11-15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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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1月1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共有339家企业被纳入

11月1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共有339家企业被纳入湖北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2021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2亿吨。

《方案》指出,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配额实行免费分配,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碳排放数据质量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法中的一种进行配额分配。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1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对于采用历史法和历史强度法且没有履约历史的企业,若企业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则暂不发放2021年度配额且不要求进行2021年度履约;否则对其发放2021年度配额,且该企业须按时进行履约。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鄂环发〔2022〕27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

湖北省2021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389号)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我省2018-2021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能耗情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以及全面停产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339家纳入我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具体企业见湖北省2021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4)。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18-2020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1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情况,综合考虑政府预留等因素,确定我省2021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2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6%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配额实行免费分配,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碳排放数据质量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历史法中的一种进行配额分配。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见附件1-1。

(一)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1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行业标杆值见附件1-1。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1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原则上为企业2018-2020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如果企业出现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停产等情况,参考附件1-3中方法选取基准年并计算历史碳强度值。对采用历史强度法的设备制造行业,当三年内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超过30%,取2020年碳排放强度数据作为基准碳强度;满足这一条件的企业,如果2021年碳排放强度相对2020年变化超过30%,则视为该企业生产尚未稳定,本年度暂不履约。

(三)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

(四)市场调节因子

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当年年度配额总量),2021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914。

四、配额调整机制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之间的差额超过后者20%的,差额按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20%计;

(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之间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

(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五、配额的发放

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1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

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的机组、生产线或装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六、其它说明

(一)没有履约历史企业的处理方法

对于附件1清单中采用历史法和历史强度法且没有履约历史的企业,若企业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则暂不发放2021年度配额且不要求进行2021年度履约;否则对其发放2021年度配额,且该企业须按时进行履约。

(二)新建及改扩建主要生产设施的处理方法

企业因2021年新建主要生产设施导致碳排放量增加的,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履约量。生产设施改造或扩建导致增加的碳排放量仍须计入当年履约量。

(三)企业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等情况。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是企业的合并。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以包含新纳入部分)。

二是企业的分立。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是企业的关停或搬迁。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纳入企业在2021年碳排放边界内主要生产设施累计停产183天以上的,应及时报告,当年发放的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是否对其发放配额视企业是否恢复正常生产而定。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2022年度预分配安排

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19-2021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2年度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按2021年度实际履约量的70%,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2年度预分配配额。在完成2022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基准年和基准排放量

一、基准年选取方式

按照纳入企业2018年至2020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基准年选取方式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至2020年间未发生主要生产设施增减的,基准年为2018年至2020年间当年累计停产天数小于183天的年份;

(二)企业在2018年至2019年间因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选择变化后下一年起,设施碳排放量正常且当年累计停产天数小于183天的年份作为核定配额的基准年;

(三)企业在2020年因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导致碳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使用2020年主要生产设施增减完毕后正常生产排放量日平均值乘以365作为基准年排放量。

二、基准碳排放量修正

对于采用历史法的企业,按照核查报告中主要生产设施累计生产天数对基准碳排放量进行修正,修正方式为该年度日均碳排放量乘以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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