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关于促进太阳能光伏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意见》,对相关项目用电指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促进太阳能光伏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意见》,对太阳能光伏、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下达、供地方式、用地标准、征地安置补偿、用地批后监管、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用地预审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太阳能光伏、风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均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同时明确了以青海省被国家能源局确定为光伏电站建设示范基地为契机,积极争取国家在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青海省倾斜,在下达指标计划时优先安排、单独下达,确保用地计划指标的落实和项目顺利落地。
《意见》指出,将《青海省太阳能综合利用总体规划》、《青海省风电场工程规划》、《青海省柴达木盆地千万千瓦级光伏发电基地规划报告》中列入的新能源项目全部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项目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这一根本方针,充分利用沙地、裸岩石砾地、荒草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项目建设用地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占用耕地、牧草地、林地等农用地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牧民。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项目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全省补充耕地储备库中落实补充耕地指标和地块,确保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意见》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项目用地服务工作,在项目预审阶段,配合项目业主做好选址过程中压覆矿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期工作,7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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