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草案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的活动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合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
据悉,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厘钱,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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