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如下:
石秀诗委员说,第24条,我完全赞成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这次修法虽然把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向进行了规范,但毕竟不能够涵盖所有的方面,何况资金的使用政策性很强,因此,建议在法中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之后,增加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的内容。
汪恕诚委员说,基金问题。支持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需要有个基金,但是这个基金怎么搞是国务院的事情,是财政部的事情,我们不用管那么细。从法律的角度讲国家建立基金就可以了,不要写那么细,法律就规定建立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张美兰委员说,原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4条将修改为“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这个规定很好,这样一来,可以弥补资源富裕地区开发与保护中资金的不足,希望这些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我是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委员会一年分两、三个组,都对这些方面进行调研。我们所到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都是资源非常丰富、有待开发的地方。就云南来讲,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潜力是很大的,比如生物质能的开发、风能资源的开发以及太阳能的资源等,尤其水资源是非常丰富,如果合理利用和开发,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无污染的清洁能源。
索丽生委员说,第24条第(一)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我建议“和并网”三个字去掉,因为“并网”只是开发利用中的一个环节,开发利用中已经包括了,如果“并网”需要单独拿出来,那么需要拿出来的环节就很多。比如因为有可再生能源进去,调度的技术就不一样了,比如风能、光能是间歇性的、随机性的,所以调度上要复杂得多,那调度也必须拿出来,运行管理也必须拿出来。开发利用应该包括所有这些环节,所以建议把“和并网”三个字去掉。
柏苏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24条“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建议支持的项目中再增加一条,即对“购买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按照系统购买价格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保障性收购”是发生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征地、设备购买、安装等费用比较大,基金如果能够给予补贴,那么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建立会有重要推动作用。希望能够明确对新能源产业基地重点扶持。国家能扶持一些新能源产业基地的建设,比如优先安排光伏发电示范推广的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项目,支持设立国家级光伏产品测试中心等等,形成一种规模,形成一种集中发展的态势。
任茂东委员说,增加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进步的规定,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进一步开发支持的力度。第24条虽然对发展基金、科技支持做了相应规定,当仍然显得十分不够,应该增加具体规定。第四,法律协调和衔接的问题。涉及到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法律有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等,由于立法的时间、起草的部门之间涉及的一些衔接问题,建议认真研究。
汪光焘委员说,对于刚才有的委员讲到的,对农村问题的建议我是赞成的,我建议草案第24条的第2项中的“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明确为“生物质能源转化、互动太阳能、小型风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为重点”。我记得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的时候,中央政府送给每个牧民的一个礼物就是一个太阳能锅。还要强调生物质能源。在昨天的报告中讲到,全国电力附加增收预计45亿,2008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可再生能源资金80亿,只发出35亿,转移到今年财政专项资金有120亿,如果不把它捆在一起,各走各的是不行的。讨论的时候也讲到,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增收附加费的管理不同和不在一个部门,两个部门的态度都很好,准备集中在一个部门、一个机构加以管理。这样的话,估计今年逐步增长以后,这样对促进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经济手段会更加有利。(中国人大网 唐志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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