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众所周知,风能太阳能作为清洁能源的典型代表,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中国自然亦不例外。最近,阶梯电价实施在即,“变相涨价”的舆论质疑不断,某些业内专家却公开鼓吹:这次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居民现有承受力,应该“不在乎”。
所谓“该涨的就是要涨”的理由,无非是煤炭涨价让发电企业“失血”过多云云。火力发电企业日子不太好过也许是事实,但是作为中间商的电网企业日子却超级好过,更是不容否认的怪异现状。为何只能不断上涨居民电价却不能削减垄断电网的暴利呢?抛开这个话题不说,如果我们能在开发廉价清洁能源上投入更多支持,电价是否也完全可以不涨呢?风能太阳能利用率超低,当然不排除各种技术上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恐怕还是政府部门的决心和态度。
黑龙江颁布的这个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该条例首先规定企业不能随意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而是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这等于是新设了一项政府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该法同时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风能太阳能被大量浪费的当下,设定这样的行政许可是否合理,显然值得商榷。
更为重要的是,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即使是在政府批准之后探测,探测出来的风能太阳能资源也属国家所有——说更直接点,其实就是属地方政府所有。出钱出力去探测的企业,等于当了一次“活雷锋”。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完全相悖,某种意义上,该条例等于是禁止民间资本自主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可以被无限期的浪费,但是民间资本就是不能随意探测,更无权享有探测成果。
在我们的体制里,规定“风能太阳能都属国家”也许算不上太荒诞,只要地方政府愿意,它甚至可以说空气也是政府的;但是,对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这无异于一种明确的阻碍。地方政府之所以急不可耐地要宣布风能太阳能属于自己,无非是将之当做一种潜在的财源,准备首先从中捞上一笔。这不仅是“与企争利”,而且是“与民争利”,经过多重雁过拔毛之后,清洁能源最后恐怕也很难便宜。
反观国外,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迅速发展,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比如德国,政府对清洁能源发电业者都有补助,由于这些补助政策,不仅IPP事业者,也就是独立发电公司蓬勃发展,个人、家庭等单个风能太阳能发电机也渐成潮流。事实上,企业自主开发清洁能源亏损风险很大,当有企业愿意探测利用,我们的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支持而是变相制止,清洁能源在其眼中似乎只是一项财源,这无疑是非常短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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