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太阳能资源属国有空气收归国有还远吗?

   2012-06-19 互联网
50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

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放风筝要不要气象部门批准?

只听说过诸如石油、天然气、煤炭、钢铁、黄金等资源性物质归国家所有,无论何人发现与开发,最终的所有权都归属国家。这个咱能理解,毕竟这些不可再生的资源,全世界都稀缺,国家拿走了,也是替咱们好好使用与保管,最终还是要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所以国家收也就收了。

但说到太阳能跟风能的使用,也通过一纸规定收缴给地方的气象部门所有,这就有些扯了。谁都知道,太阳能跟风能,是可再生的资源,而且可以无限循环地使用,属于绿色无污染的能源,也是国家大力扶持与鼓励民企进入的领域,按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是真愿意投资于风能跟太阳能的领域,鼓励还来不及,难不成拿不到气象部门的许可证,开发太阳能跟风能也成了罪过?

若是照黑龙江省这一规定,进一步想想,其实可能更恐怖。譬如说,大星期天的,天气晴朗,小民要出去放个风筝,晒晒太阳,是否也要得到气象部门的许可?否则的话,也算是有探测开发风能与太阳能资源的企图?

“风能太阳能属国家”于法、于理无据

遍查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只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等,根本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气象法》也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也没有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中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可谓是于法无据,师出无名。

并且,制定所谓“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还明显违背了相关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很显然,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制度,涉及到公民与国家财产和利益分配,是一个重大利益调整关系,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理应由国家法律来制定。而《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只是地方性法规,无权制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属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

空气收归国有还远吗?

我们很难想象将风能、太阳能资源划归“国家所有”会是什么情况,那么,我们走在大街上,甚至住在家里,只要沐浴了和风丽日,是不是就侵犯了国家所有权了,偷盗国家财产了?是不是要经国家许可才能享受,是不是还要缴纳阳光税和风气税,才能使用?是不是缴不起这些税,只能躲在阴暗封闭的空间里?这种荒谬的地方立法,等于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不知这个无法无据的条例是如何出笼的。

当然,我们相信,这个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的主旨并不是为了收阳光税和风气税,不是置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于不顾,而是将气候资源划归国有,用立法的形式阻止民间企业染指气候资源探测开发,以便让国有企业独享。退一步讲,哪怕是民间企业想要进行探测开发,也要跨过许可这个门槛,而光是审批这个门槛,就可以为地方政府开辟绵绵不断的财源。最后,所谓的管理工作都变成了收费工作———资源在手,坐地收钱。而且,风能、太阳能较之矿藏、森林等,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还有比这种一经收为己有,永世不会坐吃山空的办法更绝的吗?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