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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监管实现全覆盖 护航健康发展

   2012-12-19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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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能源局日前称,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健康发展,将组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现有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一起

国家能源局日前称,为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健康发展,将组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与现有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一起,按照“总站—分站-项目站”的三级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专家表示,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但是除水电之外、我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普遍监督空白,因此该监督体系的建立将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监管,从而为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未来将实现监管全覆盖

能源局在17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下称《方案》)中称,将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现有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任东明说,在该体系建立前,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监管尚不成熟,除水电工程有相对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监管基本上由能源局负责,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但是能源局作为国家能源规划机构,很难对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

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2.3亿千瓦,居世界第一。已投运核电机组15台、装机容量1254万千瓦,在建机组26台、装机容量2924万千瓦,在建规模居世界首位。风电并网装机容量达到4700,居世界第一。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超过2亿平方米。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由于监管缺失导致的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由于风电场工程建设质量而引发的风电机组倒塌、风电大规模脱网、风电机组火灾乃至人员伤亡等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刻不容缓。

另外,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执行会长张平说,目前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考核,主要考虑装机规模,根据规模发放补贴,没有考虑最终的发电量,因此导致很多发电工程投入后并没有产生预期效果,造成一定的财政浪费,因此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体系非常必要。

建章立制 三级管理

根据《方案》,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总站主要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三级管理体系具体方案,考核下级机构的工作,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按省或区域设置,主要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等。

另外,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项目站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流域站负责流域内各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基地站负责可再生能源基地内各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张平说,三级管理体系的设置符合工程项目监管的一般规律。由于项目站承担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因此是该监管体系的基础,而总站和分站应统筹考虑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建设和监督。

同时,《方案》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监督的制度流程、第三方检测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方案》还要求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与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界限,依法界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据了解,如今国家能源局在风电建设方面从资源评价到场址选择以及建设期间的管理,已经有了一套相对健全的制度,但太阳能由于刚刚起步,更多的是延续了过去建设火电和水电的一套做法,还未能形成行业独立规范的建设标准和程序。业内人士认为,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建立该体系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整个产业界共同去完善。

解决其他发展问题任重道远

张平说,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仅仅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工程质量提供了保障,而解决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还需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打通整条产业链。

张平说,由于分布分散、电量调度以及与电网公司的利益冲突,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普遍面临并网难的问题。而生物质能源则受到原料集成、运输以及价格等方面的约束,发展缓慢。所以该监管主体以后可能还面临和其他机构协调工作。

据了解,我国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实行配额制,即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做出强制性规定,在总电力中必须有规定比例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可再生配额管理办法或通过明确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地方政府三大主体责任,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义务。

另外,发改委能源研究研究所副所长张仲颖说,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监管固然是好事,但是也要考虑到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较小、行业整体尚不成熟,监管过于严格可能加重企业成本等问题,因此要考虑的因素会更多。

张平表示,应平衡考虑企业投入产出比是否有效。例如太阳能电池板的材质和厚度,如果电池板过薄可能容易导致质量问题,而过厚则会增加成本,风电机组地下桩的深浅同样也面临成本和风险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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