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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与阳光”焉能国有化

   2012-06-25 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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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把气候资源定位成国有资源也就是全民所有资源。但在实践中,全民所有往往是皇帝的新衣,国有化就是政府化,政府化就意味着收费化

把“气候资源”定位成“国有资源”也就是“全民所有资源”。但在实践中,“全民所有”往往是“皇帝的新衣”,“国有化”就是“政府化”,“政府化”就意味着“收费化”或“国企化”,政府控制的“国有资源”就会衍生成地方政府的生财工具。

在国内,有两家很特殊的上市公司,其中一家是在A股上市的“杭氧股份”,另一家是在香港上市的“盈德气体”。前者是国内最大的空气分离设备制造商,后者是国内最大的从事空气分离的专业气体公司。“杭氧股份”生产空气分离设备,“盈德气体”用这类设备把空气中的氧、氮、氩等大气成分分离出来,并用以作为钢铁、石化和煤化工的工业生产的辅助原料。

我曾经对从事“空气分离”的工业气体产业有过很深入的研究,也曾参与收购过一家从事工业气体的企业。这个产业之所以吸引我。一则是因为“工业气体”产业在全球范围内,持续二、三十年保持着超过GDP增速一倍以上的速度增长;再则是因为“空分气体”的生产原料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而且永远免费的空气。

但现在看来,“盈德气体”免费获取生产原料的好日子似乎要到头了。

6月中旬黑龙江省公布的《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而该条例定义的“气候资源”是指 “能被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条件的自然资源”。如果按照该《条例》的规定,“盈德气体”把大气中的“氧、氮、氩”等成分分离出来卖钱显然涉嫌侵犯了“国有资源”。

黑龙江省“气候资源”国有化的规定一出台,顿时舆论哗然,矛头直指政府把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基本要素“空气和阳光”定位为“国有资源”。

针对舆论的非议,黑龙江省气象局解释说,《条例》中提及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主要是为了规范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该解释其实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舆论所反对的并不是《条例》中关于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工作进行规范”的专业气象工作,而是针对文件中把“气象资源”定义为“国有资源”这一突破人类思维底限的行为。

也许黑龙江省气象局和省人大在讨论和通过《条例》时,的确没有过多地考虑“气象资源”国有化的深远影响,甚至也没有如舆论所说的想要在“风力风能和太阳能发电”的商业领域内权力寻租,而只是沿袭了建国几十年来养成的把任何能产生经济价值的东西,都收归政府所有的惯性思维。

在理论上,我们的“国有”都有一个很动听的名字“全民所有”。把“气候资源”定位成“国有资源”也就是“全民所有资源”。在实践中,“全民所有”往往是“皇帝的新衣”,“国有化”就是“政府化”,“政府化”就意味着“收费化”或“国企化”,政府控制的“国有资源”就会衍生成地方政府的生财工具。

我查阅了几个地方的国有资源管理规定,其中山东省日照市200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颇具代表性。该《意见》第三条规定今后的“工作重点”之一是“拓展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范围。今后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和资产的开发和使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要推行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如果将这个规定引申到“气候资源”上,则会出现这么一个场景:我自己搬张椅子到沙滩上洒太阳,政府可以不收资源费。但如果在沙滩上经营沙滩浴场,那么除了缴纳常规的企业税费外,还需要缴纳“阳光资源使用费”,因为在这个时候“晒太阳”已经是“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如此引申,则显然会发生无数荒唐的场景,而这显然也在挑战者国人的思维神经。

对于黑龙江省把“气候资源”国有化,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王军教授在内的不少法律专家质疑其合法性,认为该《条例》曲解《宪法》第九条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其实,在这个事情上细究《宪法》和《物权法》的法律条文是没有意义的,对于空气和阳光这样的生命基本要素的权属关系,更需要的是良知,而不仅仅是人定的法律。

“气候资源”是大自然赐予全人类共有的财富,我们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气候资源”的任何开发、利用进行规范和管理,以避免无序开发招致大自然的惩罚,但切莫轻易将“阳光、大气和风”这种无国界的资源硬生生套上“国有”的帽子。

(作者系北京领优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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