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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能太阳能归国有看官员应对社会舆论之幼稚

   2012-08-21 财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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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6月中旬黑龙江正式立法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之日起,到如今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力挺,社会舆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这一规定的抨击

从6月中旬黑龙江正式立法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之日起,到如今国家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力挺,社会舆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这一规定的抨击,几乎成一边倒的趋势,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齐上阵,将这一政策几乎批的体无完肤。但是,相关部门的解释不仅没有降低指责的热度,反而因其幼稚而简单粗暴处理问题方式将问题进一步激化,暴露出了现在的官员在应对社会问题时并没有与时俱进,还是停留在高高在上的传统思维模式。

“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这一事件表面上看是因为6月14日黑龙江省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面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矿产资源、土地已经归国有了,并且被政府或国有垄断企业控制,在这样体制下,社会承受着高油价、高房价的痛苦,现在,连仅有的一点空气、阳光都要收归国有,以后是不是连晒太阳、呼吸空气都要算计着自己腰包里面的钱能够承受多久?

从社会舆论的深层次看,其实是表达了对国有化的不满。因为有了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等垄断企业“恶贯满盈”的前车之鉴,社会普遍认为国有化最终结果只能是与民争利,“体制人”大获其利,而不是为民服务,尤其是占据着垄断地位的那些国有企业,没有一个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同感。在这个前提下,黑龙江推气候资源国有化的规定,迎来骂声一片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原因很简单:还让不让人活了?

再者,国有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成了价高质次的代名词,如成品油价格高且屡屡爆出质量问题,而且垄断企业的巨大能量也让新环保标准一推再推;各地自来水水质差且屡屡被爆有毒;电影发行体制的垄断让我们不得不看沉闷无聊的电影,等等。相反,在竞争性领域,如家电,竞争导致的低价让社会充分享受了质优价廉的好处。对比之下,社会对国有垄断的怨气已经积压很久,有理由担心气候资源国有化了,是不是我们要为呼吸污浊的空气付费呢?

而事情的真相真的如此吗?条例第三条的后半部分被社会忽视了: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利用与保护并重,因地制宜、综合有序、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及自然生态的影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反观目前的风能和太阳能开发,确实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而条例的这一原则如果能够落实,确实能够阻止混乱的局面蔓延,立法将探测权和开发权收归国有也没有明显的不妥之处。而这一点的详细解释也应该是政府需要去做的。

但反观黑龙江的相关部门,在引起舆论反弹的时候,并没有深入分析社会的不满来自于哪里,相反却是忙于为自己开脱,力争证明自己的立法是对的,于是搬出了宪法来为自己辩白。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企图用宪法来反驳社会的批评声音,简单、粗暴、生硬,幼稚的行为将自己彻底置于舆论的对立面,最后只能用沉默的方式来应对批评声。

而对于一个成熟的政府,面对舆论变化,首先要做的是分析社会舆论中所蕴含的真实诉求是什么,然后才能用恰当的方式予以应对、疏导,而不是一味的堵截。就本例而言,当舆论讨伐声四起的时候,如果黑龙江政府能够认真研究分析,然后根据真实诉求进行恰当的澄清,事情可能峰回路转。比如声明收归国有管理不是国有化,更不是要造就另一个垄断,而且国有化的目的在于有序控制商业开发,不涉及私人利用。同时申明条例与国家扩大社会资金进入领域的发展方向并不矛盾,打消社会对利益集团企图控制的担忧。然后更进一步,引入社会监督,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实行严格、公开、公平、透明的招标政策,除了占地费用和税金外, 仅对商业项目征收资源使用费并在招标前做公开声明。对于探测和开发领域出现的问题,一经举报,立即严查,并在全过程引入社会监督,从而打消社会对资源再次体制内循环的担忧。

对于“官本位”思想主导已久的中国官员来说,应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问题的手段还很稚嫩,要走的路还很长。但又是紧迫的,如果不能主观上改变陈旧的思想,社会对立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创新的社会管理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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