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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强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管

   2012-12-17 中国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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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以国能新能【2012】371号文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近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以“国能新能【2012】371号文”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显示,将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水电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两站并行,填补监管空缺

据了解,该机构将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可再生能源监督总站和水电工程监督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两站并行。

《方案》规定:由总站负责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编制规章制度、考核下级机构、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工作,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统计工程质量信息,参与解决重大工程质量纠纷、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任务;分站根据总站委托,负责大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考核所辖范围内各项目站的工作,按规定向总站报送工程质量信息资料等;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则要承担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一般性工程质量争端,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势头迅猛,除水电工程有相对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外,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存在监督空缺,完善能源行业的工程质量监管势在必行。

来自水规总院的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水电装机容量达2.4亿千瓦,位居世界第一;风电并网装机容量5672万千瓦,在建机组4043万千瓦,2015年风电装机容量1亿千瓦的目标有望提前实现;而太阳能光伏目前并网500万千瓦,在建260万千瓦,其发展速度已经超过风电。然而,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由于监管缺失导致的质量问题已经部分影响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水规总院常务副院长王民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由于风电场工程建设质量而引发的风电机组倒塌、风电大规模脱网、风电机组火灾乃至人员伤亡等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刻不容缓。”

王民浩还透露,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于近日正式挂牌。

建章立制,完善监管体系

史立山表示,建立质量监督体系,根本在于建章立制,探索一套完善的体制。“就是要在当前的业主负责制的环境下,保证工程从立项到建设过程都能实现有效监督,保证公共利益。”

在制度流程方面,《方案》规定只有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才可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未经核准(审批)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各级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申请;并且工程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均应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据介绍,根据水规总院的建议,在可再生能源监督制度中,可采用每年至少2次的年度巡视结合不定期的重点工程巡查;开展各阶段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网络系统平台;建立质量监督信息员制度;设立工程举报电话和邮箱;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还可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查和质量评价。

同时,质监机构还需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巡视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分析研究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对工程是否具备阶段验收条件给出结论等。

史立山认为,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并不是代表政府包打天下,而是要建立一套督促机制,例如工程在开工之初应到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关键环节的汇报抽查巡检制度等,要求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符合行业基本规程规范,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据本报记者了解,国家能源局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可再生能源质量监管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

据介绍,如今国家能源局在风电建设方面从资源评价到场址选择以及建设期间的管理,已经有了一套相对健全的制度,但太阳能由于刚刚起步,更多的是延续了过去建设火电和水电的一套做法,还未能形成行业独立规范的建设标准和程序。目前,国家能源局正在委托水规总院加强这方面操作规章制度的研究。

史立山认为,制度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希望用现代信息化的手段来建立这套制度,将来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能够起到非常有效的引导作用。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整个产业界共同去完善这个制度。”

依托技术,保障独立公正

此次国家能源局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水规总院作为可再生能源监督总站和水电监督总站的委托方,将在国家能源局的领导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开展监督活动,发挥政府质量监督作用。

“由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特殊地位,为了避免出现过去存在的监督权责不清,监督行为主客体不明,政府监督与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混淆的问题,本次建立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特别突出了‘独立、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王民浩介绍说。

“作为负责筹建单位,在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方案中,我们要实现监督机构人事以及财务的独立,这样才能保证机构的公正性。”王民浩表示,“而且由于可再生能源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监督机构具有强大的技术实力作为支撑,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公正的监督。”

长期以来,水规总院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了大量的全国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建设工作的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工作,在此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储备,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才。

“尽管质量监督概念比较简单,但是要落到实处,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史立山表示,“推动质量监督机构不断制定行业标准,是实现质量监督有的放矢的首要条件。”

“通过建立可再生能源质量监督体系,未来在太阳能光伏、生物质能等领域,我们还会尽快地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估、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出台。”史立山表示。

史立山还强调,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化的监督系统。据了解,水规总院在可再生能源信息化方面一直走在前列。早在2003年就开始建设中国风电工程数据库,2009年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建立了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这其中包括风电场的监控和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水电总院逐渐扩大信息监控范围,通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监控系统,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内的信息平台和评价体系也在逐步建立。

“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希望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推广和建立行业标准,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史立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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