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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将定调形势探讨

   2013-03-13 中国行业研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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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获悉,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配套,酝酿近6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第三

近日获悉,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重要配套,酝酿近6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第三稿,将在近期上报国务院等待审批。

当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记者坦言,《管理办法》明确了电网、发电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年度配额指标任务的方法加以考核,以提升各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十二五"都只剩下两年,《管理办法》再不出台就晚了。”

对国内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而言,最重要的是电网的消纳和电价补贴的发放。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风电约有200亿度风电被弃,而光伏的并网速度亦有所放缓。

针对于此,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思路是,以立法为基础强制要求发电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强制要求电网公司承担购电义务,强制要求电力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义务。

可再生能源专家施鹏飞认为,如果配额制出台,“就能量化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收购义务,火电、风电的利益会通盘考虑,发电调度将是强制性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更容易实现。”

最高15%的配额比例

内蒙古的蒙西和蒙东电网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额比例最高,为15%。

在2012年2月,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制订《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其中明确发电企业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义务、电网企业是保障性收购配额的义务主体、地方政府则承担消纳配额的义务。

孟宪淦回忆,《管理办法》早在6年前即开始酝酿,2009年12月《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点就是明确了“全额保障性收购”,推行强制上网,彼时即开始《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管理办法》的起草始于风电弃风现象的严重。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1年,全国并网风电装机的机组利用小时数从2047小时下降到1903小时,减少了144小时,降幅7%,同期火电则上升263小时。

孟宪淦说,讨论稿在2012年5月已经制定完成。主要内容为,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均有强制承担除去水能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配额指标的相关义务。

在具体的指标分配上,讨论稿将全国划分为4类地区:内蒙古、甘肃、吉林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电力配额百分比为10-15%,北京、天津等比较丰富的地区电力配额百分比为6%,江苏、湖南等一般丰富的地区电力配额百分比为3%,浙江、湖北等不太丰富地区电力配额百分比为1%。

不过,据记者了解,在最新的第三稿中,改变最大的即是四类地区的划分及比例问题。

第一类地区为,内蒙古的蒙西和蒙东电网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额为15%,陕西、吉林、宁夏、甘肃、新疆、西藏、辽宁、黑龙江等八省区是10%;第二类地区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等七个地区,接纳比例为8%;第三类地区为江苏、上海、广东、湖南、湖北、福建、安徽、广西及海南等10省,接纳比例为4%;浙江、贵州、四川、重庆、江西五个地区为第四类,电网接纳比例为2%。

一位光伏企业人士告诉记者,《管理办法》主要由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及一个研究机构所起草,“倾听了电网、发电企业及各省的意见,协调起来极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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