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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来了 配额指标如何设定

   2015-04-13 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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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实施在即,这对于清洁能源而言无疑是莫大的利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也有望借此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实施在即,这对于清洁能源而言无疑是莫大的利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也有望借此时机得到实现。

学界对于可再生能源配额的研究至少有十年时间,但涉及到各个地方、电网企业的配额指标设定、考核办法由诸多争议,这种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措施与市场配置资源相悖。

在此之前,国家能源局已多次就配额考核指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征求相关部委、能源企业和各省政府意见。能源观察了解到,2014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办公会原则通过配额考核办法,按照规定程序,配额考核办法经国务院审定后实施。预计,将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并实施。

正在推进的新电改方案也提出,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随着改革的推进,清洁能源有望获得优先调度、全额保障收购的特权。

近期,湖北、内蒙古等地相继发文,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优先调度铺路,湖北省发改委要求各州、市、直管市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

配额指标如何设定?

按照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15%和2015年11.4%的阶段目标,国家能源部门将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输电通道、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指标。

各省的指标有基本值和先进值两种,国家鼓励各省制定超越基本值的发展目标。上述目标将分解到各个省政府,各省再分解到本地市县,层层考核。

谁将纳入考核指标?

纳入考核的能源品种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考虑到水电技术和产业已相当成熟,而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新兴可再生能源还很弱小,开发成本高,市场需求有限,不能用发展大能源的模式来发展可再生能源。

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1、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2、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3、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区域输送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受端地区,不再计入送端地区。

谁将承担配额责任?

各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

地方政府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工作方案,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协调完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

国家电网企业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承担领导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按所在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完成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履行接入和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及促进消费的义务。

配额制怎么考核?

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提出,湖北省将研究出台,发电企业新上煤电项目、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与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挂钩的政策措施。不能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调减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并以此作为安排新上煤电项目的依据。同时未完成新能源建设任务折算为碳排放量,要求企业购买对应的碳排放额度。

湖北省提出,各大发电集团在湖北省新能源装机占该集团在湖北省权益发电装机(主要指燃煤火电装机和新能源装机)的比重,2015年达到3%以上,2017年达到6%以上,2020年达到10%以上。

这一考核方式与国家层面方法一致。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在考核期未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或在年度中进展明显滞后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可采取暂停下达或减少其化石能源电力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等措施,有效调整有关地区的能源结构。

对于在考核期超过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基本指标的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对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行考核时,将超过基本指标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电力消费量按照等价值折算成节能量,不计入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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