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除新疆、西藏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两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同幅度调整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确保将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政策落实到位。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金征收标准。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将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和落实电价调整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基金以及不按规定调整电价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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