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在美国华盛顿开幕,戏剧性的是,7月10日,恰逢三一集团(以下简称“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一案在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开庭。
三一起诉奥巴马和CFIUS,曾被国内学者称为“中国企业赢得国际话语权的一个重要突破”,表明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正走向成熟和理性,更加懂得运用国际经济规则和法律体系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从现实可能看,这场诉讼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结果,其期待的“希望得到公平对待”也许很难实现。
尽管主流舆论并不看好审判结果,但三一起诉奥巴马背后的细节仍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根据媒体报道,在2011年7月,三一投资的Ralls公司在美国Ralls镇顺利建立风电场,一些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在当地也投资了类似的项目。不到两年时间,三一的新项目被勒令限期撤资,当地的其他风电项目却运行如常。其中原因,究竟是媒体报道所说的“威胁国土安全”,还是无意中触碰到能源领域的投资底线?
两条“底线”
国土安全是三一诉讼案中被媒体提及最多的词汇。
2012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是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签发行政命令,禁止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兴建4座风力发电场。因为“其中一个风场地处被视为极度敏感的无人机实验区内,其余的3个则接近该区域。”
这个敏感区域位于美国中部的俄勒冈州博德曼市,名为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基地(Naval Weapons Systems Training Facility),区内驻扎着一个专门从事电子战的无人机机群。一家外媒曾指出,美国军方的担心可能是中国企业借风场之便,观察无人机飞行。
但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CEO吴佳梁表示,项目所在地没有任何标志说明是禁飞区,且其中已建成的Echo风场,由美国公民持有,且其中的风机并未受到类似指控。
除了国土安全,三一触碰的另一个底线是CFIUS的审查。
CFIUS由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修正的《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确立,职责是审查外国的合并收购和某些美国本土公司的合资。
据CFIUS称,Ralls 在其收购四家风电场之前,没有按流程向其进行自愿申报。在Ralls于2012年6月申请审查后,CFIUS又建议,Ralls推迟施工直到审查结束。但出于种种原因,Ralls并未停工,这导致在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建议,以及美国总统下令Ralls剥离其风电场资产。
CFIUS对三一处罚的理由看似充分,但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分所的合伙人Stephen Paul Mahinka认为,CFIUS的审查申报至少存在两点漏洞:首先,对国家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定义含糊不清,这导致企业并不确定申报的界限范围;第二,CFIUS给予企业的指导很少,其决定也相对缺乏透明度。
这或许是三一此次中枪的原因。如果此案能够得到公正审理和判决,或许能够对CFIUS过大的权力有所约束,使中国企业在对美投资时能够获得更加公正合理的待遇。
迈过去还是绕过去
如果追溯一下就不难发现,三一起诉案最为沸沸扬扬的阶段发生在奥巴马紧锣密鼓的选举期间,选战需要和政治因素可能是导致此案的主要原因。现在,奥巴马的第二任期已经开始,美国的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都已经发生诸多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三一案的审理结果,特别是三一此后的投资选择,被视作中国企业投资美国新能源产业的试金之石。
在众多的预测和分析中,一种主要的观点是,这起案件不过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只要三一更加遵守在美投资的“本土规则”,其在美国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前景不会发生大的改变。何况,在三一所投资的风能领域,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与光伏产业有所不同,无论是技术还是价格,乃至整个企业竞争能力,尚不足以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较大的冲击。因此,仅从产业竞争的角度来看,中国企业如果继续投资于美国的风能产业,应该不会受到更多的政策制约。
这种观点似乎已经得到了事实验证。据Mahinka透露,2013年3月,三一关联企业Ralls宣布以8000万美元收购一家位于科罗拉多州的风电场项目。这起收购案有两点与俄勒冈项目不同:第一,科罗拉多项目的结构是该项目由美国公民拥有并控制,第二,该交易向外国投资委员会做了自愿申报。
但也有观点认为,三一继续投资美国的新能源领域或将前路艰难,寻求其他投资也许更加明智。
从美国能源安全角度看,由于当前风能的技术水平和发电成本的制约,风电目前占发电的比重很小,它在美国只能被视为补充能源而非替代能源。特别是近两年来,美国页岩气革命的成果日益显现,使美国的油气供应不足的状况出现了逆转。原本令白宫忧心忡忡的能源安全问题突然间得到了极大缓解,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奥巴马第二任期的能源政策中,对发展新能源的舆论调门和扶持力度似乎逊于第一任期。
在奥巴马6月25日发表的关于美国首个气候变化战略的讲话中,再度强调了新能源的重要性。但正如美国媒体所评论的,他仍没有给出落实设想的具体措施,这也意味着,三一等中国企业如果继续投资美国的新能源产业,要想获得美国更多的政策支持殊为不易。
尽管当前美国推出一系列政策来大力复兴制造业,但三一等中国企业短期内也很难从中获益。原因在于,中国企业最大的优势是成本控制能力,在技术能力上并不占优。虽然美国经济仍在艰难复苏,但美国的人工成本相比中国仍要高出很多。如果中国新能源企业在美国的投资项目缺乏明显的技术优势,不能根据美国市场的需求提供更具成本优势的产品,即便是在美国鼓励制造业复兴的背景下,中国新能源企业也未必能够搭上顺风车。
须提前评估风险
在“三一诉奥巴马”案再次开庭的10天前,笔者采访了几位对国际新能源领域有所见解的学者,对于这起案件,他们的看法是:美国市场仍然开放,但一些隐性的阻碍或将一直存在。就像美国斯坦福大学学者于洋所说“美国各州大多有新能源发电目标的约束,比如加州就有2020年达到新能源发电比例33%的硬性目标。因此,风电的投资需求仍然是旺盛的。”
那么,积极投资的中国企业是否还会触碰到其他底线?
几位学者认为,至少目前不会存在这样的底线。于洋认为,相反,不管是美国还是欧洲,不管是能源安全审查还是关税和补贴,中国新能源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投资都充满了政策不确定性。他建议,企业在做决策时要注意评估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策略。
曾经“看到有商机就喜欢抢滩”的中国企业,将需要考虑更多国际市场政策的不确定因素,在准备投资策略和预案时就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将种种不确定性纳入决策框架,让企业在投资策略方面,对政策、市场和文化风险产生更强的适应能力。在三一诉奥巴马案中,这或许是比挖掘“底线”更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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