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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新法重新引入市场机制

   2014-08-26 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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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4版)已完成修订程序,于8月1日起颁布实施。新法严格限制可再生能源年度新增规模,并重新引入了市场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2014版)已完成修订程序,于8月1日起颁布实施。新法严格限制可再生能源年度新增规模,并重新引入了市场招标机制。

据了解,2012版《可再生能源法》仅对光伏发电确定了年度新增规模。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则将年度新增规模限定范围从光伏扩展至风电、沼气发电,以有计划地调节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可预测性。

新法规定,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面引入市场机制。一是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5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1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均须采用直接市场竞价销售模式。二是引入招标机制,通过招标确定补贴额度。2015年起,在试点阶段针对地面光伏电站采用新的招标模式;最晚自2017年起,通过招标确定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额度。今后该法还将继续修改,以便将新的招标模式应用于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

观察人士指出,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往往将招标机制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而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到高级阶段后又回归招标制,意在让可再生能源回归商品属性,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最低成本的项目。

另悉,欧盟于今年4月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国家资助指令》,要求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引入招标机制等。这与德国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十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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