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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重要更新内容一览

   2014-07-29 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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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改革意在提高能源转型的成本效率、可规划性及市场经济性。但《可再生能源法》中具体有哪些变化呢?请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改革意在提高能源转型的成本效率、可规划性及市场经济性。但《可再生能源法》中具体有哪些变化呢?请阅读此文,您就能够对此有清楚的了解。

(一)低成本能源先行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明确定义风能、光伏及沼气的扩展范围,以此有计划地调节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高可预测性。对可再生能源的资助将主要针对竞争力高、成本低的技术:首先推进太阳能与风能的发展,而对于成本密集型的生物质能设备将放慢其扩建速度。以下是各种能源类型的扩建目标:

太阳能:年扩建量2.4至2.6 GW(总额);

陆上风力:年扩建量2.4至2.6 GW(净额);

海上风电:至2020年安装6.5GW,至2030年15GW;

生物质能:年扩建量约为100MW(总额)。

(二)降低新建设备的资助额度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将取消以前过高的资助,并降低上网价格,取消奖金。现有设备目前每千瓦时(kWh)的平均上网价格约为17欧分,但是自2015年起新设备的运营商平均将仅获得约12欧分/千瓦时。尽管上网价格下降,但是对于包括私人、合作社及能源供应商在内的新建可再生能源设备运营商而言还是一桩好生意。因为《可再生能源法》推动了技术的进步,使可再生能源设备的成本显著降低。此外,国家硬性规定的上网价格将仅适用于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设备,而大型设备运营商直接出售电能时只能获得弹性市场价格。既便如此,这个价格仍能保障可再生能源设备的经济性。

(三)通过招标确定资助额度

最晚自2017年起——将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的资助额度,因为通过招标能确认成本最低的能源制备技术。从2015年起将在试点阶段针对空地上安装的光伏设备采用新的招标模式,第一步先收集这一新招标模式的使用经验,新版《可再生能源法》为此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二步将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便将新的招标模式应用扩展到其他可再生能源设备。招标的设置将保证未来仍有各种运营商能够参与到市场中: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大型企业,公民自发组织还是市政能源供应公司。

(四)直接销售义务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也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一体化。目前一般由网络运营商买进生态电然后再到电力交易市场出售。这种模式将发生变化:未来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如果想要获得资助,便须逐步自己负责销售生态电。这种所谓的直接销售将分阶段实施(首先从大型设备开始,逐步转向小型设备),以便所有市场参与者能逐步适应这一规定:

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功率500kW以上的新建设备。

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功率100kW以上的新建设备。

(五)用电密集型企业分摊税减免政策

目前用电密集型企业支付减量的可再生能源法分摊税(关键字:特别补偿规定)。这项例外未来将仅适用于电力成本及贸易强度极高的用电密集型企业。这项规定限定了可以享受这一例外的企业,它必须是处于严酷国际竞争的企业,而且电价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保证他们的竞争力及几千个工作岗位不受到威胁。毕竟德国工业每年为可再生能源扩建支付74亿欧元。这项补偿规定仅涉及约2000家能源密集型企业。

(六)针对自产自销的新规定

当前,发电用于自己消耗的运营商无需支付可再生能源分摊税。这就导致自产自销的发电设备拥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但是为了保护公民对国家政策的信任,对于现有设备这项政策将继续有效。但是今后大型自产自销发电设备原则上也必须缴纳全额可再生能源分摊税。不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或高效热电联产设备的用户只需缴纳减额的可再生能源分摊税。至2015年他们需缴纳全额分摊税的30%,2016年35%,2017年40%。对于小型发电设备而言一切将保持不变:10kW以下且自己每年最多消耗10MWh电力的设备不属于需要缴纳分摊税的自产自销设备。

(本文由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中德能源对话”项目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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