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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就电改推动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答记者问

   2015-12-01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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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此轮电改对于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何意义?答:近年来,并网消纳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障碍。

(一)此轮电改对于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何意义?

答:近年来,并网消纳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障碍。今年以来新能源消纳形势更加严峻,新能源与常规能源之间的运行矛盾不断加剧。大量的弃风、弃光现象既造成了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巨大浪费,削弱新能源行业发展动力和后劲,也严重影响国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实施和能源结构的调整步伐。在目前情况来看,除了技术因素外,出现并网消纳问题更多是体制机制原因。

中发9号文明确提出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是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弃风弃光弃水问题将是考量本次电改成效的重要目标之一。近期出台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也将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放到了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为从根本上解决弃风弃光弃水问题提供了政策基础,是保障今后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此次电改配套文件具体是如何考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问题的?

答:一是建立清洁能源优先发电制度。《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优先安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发电,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在发电计划和调度中将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逐步放开常规火电等传统化石能源的发电计划,并将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外送消纳,提高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二是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形成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市场机制。规划内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同时,将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积极开展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三是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提高系统运行灵活性。《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自备电厂参与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四是在售电侧改革中促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允许拥有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源的用户和企业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三)在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下一步还会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为贯彻中发9号文件精神,并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有关要求,我们将依据此次出台的配套文件,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拟通过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结合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文件中将明确保障原则、保障范围和对可再生能源限发电量的补偿机制,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

根据目前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单纯通过行政手段或市场机制都无法根本解决新能源并网消纳问题。在存在新能源限电情况的地区,我们拟通过发电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保障新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时数。其余超出保障性范围的新能源发电量鼓励参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保障优先上网。这样,既保障了新能源项目的基本收益,也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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