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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机制研究

   2014-12-01 中国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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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14年6月,习近平主席指出要积极推动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颁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又
  2014年6月,习近平主席指出要积极推动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颁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又进一步明确,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并“深化能源体制改革”。目前电力市场的制度结构适应的是以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为核心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种制度结构并不适合可再生能源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必须有新的制度变迁与其相适应。同时,制度变革还有利于推动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进步、经济可行性等相关问题的解决。因此,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机制改革具有迫切性。

2011年11月28日,由华北电力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联合承担的能源基金会委托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机制研究”,在华滨国际大酒店召开了结题报告会。参加会议的专家包括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副司长黄少中,国资委企业改革局企业重组处处长张学勇,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电力处副处长刘琼,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以及国资委研究局、国家电网公司能源经济研究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中心和国际合作中心、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新能源所等部门的相关专家。

研究认为,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是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以及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其中,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对电网公司监管体制的改革,即电网公司业务结构与收入模式需要重新定位。在电力体制改革过渡期,应同时注重电网公司作为一般性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职能,以及其作为特殊性国有企业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在这一时期,对电网公司经济绩效考核与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应并重,以解决电网公司现有业务性质的定位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之间存在的冲突。在改革完成期,即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业务已与其售电业务完全分离后,应凸显电网公司的公共服务职能。这一时期应着重对电网公司的公共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此外,在改革过渡期,行业监管与所有权监管应注重协调,应将行业监管结果纳入所有权监管的考核指标体系;改革完成期,应形成统一独立的综合能源监管机构,并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

总之,公共责任职能应成为对电网公司监管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应明确电网公司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责任、电网无歧视开放责任、调度信息披露责任、电网建设提前规划动态规划责任等,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加电网公司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责任意识,对电网公司相关责任的履行形成激励和约束。

研究报告还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机制的改革进行了分析,指出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机制包括宏观管理机制、市场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宏观管理机制指电力规划协调机制和财税机制,市场机制要指交易机制和电价机制,微观运行机制指电力年度计划安排机制、调度机制、机组组合方式以及备用安排机制。对上述各种机制的改革重点分别进行了阐述。

评审专家认为,该项目的研究与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相契合,进一步验证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认为,监管体制改革将有利于增加电网公司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主动性;而其他体制机制的改革也将有利于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基础性障碍,从而有利于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大规模增长。该课题立意高远,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构建能源安全新格局的大背景下,为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思路和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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