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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89个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2014-02-07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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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能源局公布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确定了全国81个城市和8个产业园区为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

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是指在城市(产业园区)区域能源发展中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达到较高比例或较大利用规模的城市(产业园区)。

部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

安徽3市1园入围全国首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

安徽省编制并上报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3市1园区均列入名单。分别为合肥、芜湖、亳州获批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获批创建国家新能源应用示范产业园区。

下一步,安徽省能源局将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推动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争取2015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在城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合肥6.6%、芜湖6.5%、亳州达到16.7%、马鞍山示范园区9.4%的规划目标,如期建成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

河南省郑州、开封、濮阳、南阳、安阳5市成功入围

后,在符合有关政策和示范条件的项目上,国家将对获批的城市和产业园区予以政策扶持、项目布局和资金投入等重点支持: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上,将获得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优先申报、优先审批;在新能源项目融资上,将优先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扶持。

湖南共4个,邵阳、株洲位列其中

邵阳作为全国老工业基地,结构矛盾十分突出,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较多,节能降耗形势严峻。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转型,发挥可再生能源在调整能源结构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我市在2012年就展开了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申报工作。2013年11月,邵阳市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2012-2015年)》在国家能源局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获得了通过。今年1月,国家能源局正式发文批复我市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

未来,株洲将充分利用本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其消费比例将不断攀升。

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广元市获得正式批准

根据编制完成的《广元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2012-2015)》和国家能源局的批复意见,规划期间我市将大力开发利用小水电、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新能源资源,到2015年全市新能源消费总量将达到39.74万吨标煤,城市中心城区新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14.82%,形成生态农业、低碳工业、绿色城区三大发展框架,把广元市建成生态型、低碳型、宜居型的新能源示范城市。

濮阳又获新殊荣跻身全国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

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的获批,是国家对我市发展新能源产业取得成就的充分肯定。今后,国家将在政策扶持、项目布局和资金投入上给予重点支持。我市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上,将获得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优先申报、优先审批;在新能源项目融资上,将优先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扶持。“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的称号将成为引导我市未来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的“助推器”,极大地激励国内外新能源主体来濮投资、研发新能源产业,对于提升城市知名度、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将起到推进作用。下一步,我市将结合本地新能源资源特点,积极探索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和太阳能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占总能耗的比重,实现“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在城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超过6%”的目标。

文件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可再生能源在调整能源结构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国家能源局组织各地区编制了新能源示范城市和新能源应用示范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经对各地区上报的规划进行审核,确定了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名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经对各地上报的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进行复核,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81个城市和8个产业园区为第一批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

区。具体名单及建设内容见附件。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应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遵循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的发展理念,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积极推动各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城市区域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和建筑中的应用,显著提高城市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

三、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创新可再生能源开发方式,探索多种可再生能源优化组合、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相互协调的综合利用模式。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和需求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政策和管理创新等激发市场活力O

四、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要加强规划统筹协调,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提出约束性发展指标。要将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纳入地区和城市建设规划体系,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与城市节能规划、供热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的衔接,不断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体系O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新能源示范城市金融创新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提供创新性金融服务,建立适合分布式新能源特点的融资模式,优先安排信贷资金规模,对小规模企业和个人,采取统借统还模式予以支持。

六、电网企业积极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的配套电网建设,优化电力系统运行,为分布式发电应用以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本地消纳提供系统支持,不断提高新能源城市(产业园区)区域电力系统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

七、各示范城市(产业园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新能源示范城市规划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制定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协同推进建设。

八、各示范城市(产业园区)要建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信息监测和统计体系,按照规定时间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九、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创建名单的城市(产业园区)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达到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的城市(产业园区)授予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称号。

十、国家能源局建立服务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的工作机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等研究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各省(区、市)和示范城市要制定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负责本地区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负责对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新能源示范城市(产业园区)建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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