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彻底解决现实中阻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3月2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从2012年开始酝酿筹备配额制,到2014年出台征求意见稿,再到此次发布,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尘埃落定。
对此,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彻底解决现实中阻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近年来,在政策驱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然而在取得举世瞩目成绩的同时,一直没有突破限电的瓶颈。因此,对可再生能源施行全额收购的呼声不断。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金风科技董事长武钢就表示,弃风限电问题不解决,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必将受到阻碍,我国在抢占全球新能源战略制高点的优势将逐步失去。
他以风电为例详细描述了弃风限电对行业的影响。“2015年,我国风电发电量为1863亿千瓦时,弃风电量却达到339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达到15%,损失的电量相当于当年新增风电设备的全年发电量,产业全年的增量效益几乎全部被抵消,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80亿元。”在他看来,明确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发展地位,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解决电力市场消纳问题迫在眉睫。
光伏行业遭遇的“弃光”问题同样严峻。数据显示,2015年国家电网调度范围内累计弃光电量为46.5亿千瓦时,弃光率12.62%,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的甘肃、青海、新疆和宁夏,其中甘肃弃光率达到30.7%、新疆达到22%。“弃光”现象已严重侵蚀光伏发电行业的经济效益。
事实上,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国际上都已经成为多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惯例。据统计,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美、英、意、荷等20余个国家得到广泛实施,很多国家都实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的飞跃。据中国风能协会统计,2015年丹麦风电发电量占比达到了42.1%,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比也已达到32.5%。与此同时,丹麦提出到2050年全部摆脱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德国则提出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终端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60%,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比例达到80%的目标。
实际上我国在《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之时,就已经有“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相关规定,但只是一个大的原则,并没有落实这一原则的具体措施。
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国家相继出台的电改9号文以及首批6个电改配套文件也将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作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并提出了实施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机制框架,明确地肯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权,但仍然缺乏可执行可操作的具体办法。
直至《办法》出台,弃风限电问题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办法》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
该《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在节能环保方面,《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应按照节能低碳电力调度原则,优先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和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合同。保障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享有最高优先调度等级。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项目向优先级较低的发电项目支付费用的方式实现优先发电。
《办法》还提出,建立供需互动的需求侧响应机制,形成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鼓励通过价格手段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实现负荷移峰填谷。鼓励用户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提高系统的灵活性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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