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新能源重大利好!国家能源局再放大招!

   2015-12-18 世纪新能源网
36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能源局审议通过《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明确提出: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实施行政处

近日,国家能源局审议通过《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明确提出: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实施行政处罚!并由电网企业赔偿其损失。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二十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近年来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限电情况频发。据国家能源局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风电平均限电15%,光伏10%。局部地区限电比例高的40%以上。多位业内人士称:此通知政策对于光伏、风电企业影响巨大,表明国家从政策和法律角度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权益。但企业表示实际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