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改头换面终于出台。
3月3日,在“两会”开幕第一天,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不过从2012年就参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设计的人士称,从配额制退回到指导意见,是从可再生能源法的步步退却,有什么意义?
《指导意见》提出,2020年除专门的非化石能源生产企业外,各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的9%以上。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
证书是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的一部分。将不断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
国家能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登记及交易平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以及所发电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属性证明。
从这些看,就是配额制。但相比2012年最初提出的配额制又有不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特点是强制性。发电、电网、地方政府均要承担强制性义务。发电企业要履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比例义务,电网企业执行强制全额收购义务,地方政府则承担强制使用义务。
三个主体完不成相应配额,就要通过交易购买配额。就如指导意见提出的绿色证书。配置制延续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上网、全额收购、分类电价等政策,成了《指导意见》,其实意味着约束力打了折扣。执行难噫!能不能到执行层面都存疑。
不过,千呼万唤出来的文件。虽然改头换面,还是看看吧:
《指导意见》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机制,督促各地区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根据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
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体系,会同统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等指标按年度监测,定期上报国家能源局。各电力交易机构、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后,按年度公布监测和评价结果。
计入监测和评价口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纳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热力和燃料。未计入国家能源统计体系的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农村沼气等)利用量暂作为补充参考,在国家建立准确的统计体系后再纳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
请注意,各个主体承担什么责任,怎么交易,尚没有。就是指导意见,指导指导,不一定执行。从可再生能源法逐步退却,倒是希望现管真正能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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