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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必须有法律保障

   2015-03-20 电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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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董事局主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中国明阳风电产业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传卫接受了媒体的采访。采访中,张传卫详细分析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张传卫指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战略定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环境建设滞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难落实,各方利益协调机制不畅,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金融保险服务体系创新动力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仍制约行业健康发展。

张传卫认为,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修订《可再生能源法》进行规范和调节。据了解,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是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2009年12月进行了修订。

张传卫表示,由于新能源已经从过去的配角变成了如今的主角,在新能源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建议对《可再生能源法》开展有针对性的修订工作,细化和明确老问题,纳入新形势和新任务,解决新问题,使《可再生能源法》始终保持与产业和国家发展需求高度同步,使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张传卫补充说,与此同时,《电力法》也应加紧修订,剔除不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内容。

他表示,弃风弃光的根源在于新能源在法律地位上是缺失的。长久以来,我国能源生产主体是化石能源。因此电力调度上,优先保证的是火力发电4500小时利用小时数,没有保证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小时数。

张传卫表示,必须从法律上、体制上、机制上,形成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清除固有的障碍。但是,张传卫认为这些障碍并不是哪一个部门刻意设置的。

从法律上明确新能源的定位非常重要,此外,张传卫还指出,新能源在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指标要像碳排放指标一样,必须是具有约束力的刚性指标。在这样机制的导向下,地方政府才会去着力破除新能源发展的重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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