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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发电全额保障收购底线划定

   2016-06-03 中电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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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政策亮点在于实现“全额收购”原则的依托不再是实施细则的呼吁,而是有了实实在在的政策抓手,明确核定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监管要求等。

“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秦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作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核心措施,为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走出可再生能源产业面临的最大困境提供了有效途径。

保证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合理收益

“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2006年,一部《可再生能源法》用简练的语言构建了一个可再生能源发展近乎完美的理想图景。受制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提了这么多年却一直执行不到位。“《通知》既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更是深化改革、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市场机制的一项具体举措。”秦海岩指出,保障性收购电量确定的首要原则就是要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

记者了解到,一个发电项目的收益,是由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所决定的,保价保量收购,才能确保投资收益。事实上,我国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就是根据各地区资源水平、投资成本、按照内部资本金收益率8%确定的。因此,核定保障性收购电量时,按8%的内部收益率倒推回去,再参考单位千瓦造价水平、固定电价水平等相关参数即可确定。

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划分区域同上网标杆电价的划分区域是匹配的。该利用小时数乘以项目装机容量就得到了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依据上述原则,《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限电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弃风限电地区,风电项目按四类风资源区分别核定,结合资源条件和消纳能力,各地区风电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在1800~2000小时之间;而对弃光限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则在1300~1500小时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保障性收购小时数的确定主要适用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的地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其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通知》明确,对未列入《通知》附表的省(区、市)应根据资源条件按照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各省(区、市)“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也就是说,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共同确定,各省或电网公司不参与核定工作,避免出现地方有意压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小时数的情况。”秦海岩表示,《通知》各项细则基本保证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合理收益。

意在根治弃风、弃光顽疾

十年间,与风光迅疾成长的脚步相挟而来的还有限电问题,这直接导致发电量达不到“十二五”规划目标。更让企业雪上加霜的是,在上网电量完全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一些地区的上网电价也被变相降低,以致出现“量价齐跌”的现象。

秦海岩告诉记者,当前,西部一些省份对风电、光伏项目的建设开发非常积极,但是重开发轻消纳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是大干快上了很多项目,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弃风、弃光限电。装机规模不断增长,上网电量却在大幅下降,不仅造成了新增装机的浪费,也严重影响了已有装机的效益。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鼓励各地提出并落实更高的保障目标,同时要求未达到保障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保障要求,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不得再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这其中包括纳入规划或已经核准的项目。

“该文件可看作是对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保障性收购的定量性约束文件,具体保障力度大幅超出预期。”业内相关专家指出,此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重拳出击保障风光企业较好的上网小时数,限电问题将得到较大改善,未来随着政策的执行也将影响风光运营的盈利。

记者注意到,《通知》第三、第五和第七等多个部分对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的责任及其主体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各个部门、电网企业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责划分,提出了一套非常清晰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电量空间。各地电网企业应该在限定时间内,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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