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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合理利用率比弃电率更关键

   2019-02-15 南方能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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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弃电量和弃电率两个指标的双降,在很长一段时间是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对于风光水电消纳的追逐目标。1月24日,国家电网

“弃电量”和“弃电率”两个指标的“双降”,在很长一段时间是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电网企业对于风光水电消纳的追逐目标。1月24日,国家电网提出2019年弃风弃光率目标保持在5%以内。接下来,“利用率”将取代“弃电量”“弃电率”,成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主要评价指标。

在1月15日公开的《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答记者问中,官方第一次正式阐述了“利用率”的概念与“弃风率”“弃光率”的区别,并表示未来会更加突出清洁能源“利用率”。

对此,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弃电量”“弃电率”的说法只关注清洁能源电力的未利用部分,忽视了整个能源和电力系统为消纳清洁能源付出的努力和成本,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

事实上,从近几年的媒体报道来看,以弃电量的绝对值作为突出话题的并不少,诸多几百亿度弃电的字眼常常出现,给外界带来一定的压力,甚至出现过环保组织因“弃风弃光”向法院上诉电网企业未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完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案例。

“限电量增大也不一定意味着利用水平降低,因此不宜使用限发电量的绝对数值作为评价指标,必须要从利用率的角度考虑。”上述负责人补充说明,“片面追求百分之百消纳,将极大提高系统的备用成本,限制电力系统可承载的新能源规模,反而制约了新能源发展。”

这意味着,比起弃电规模的绝对值,今后主管部门更希望外界关注相对值指标;而比起“弃电率”,主管部门更为倡导采用清洁能源“利用率”的概念。

这当然不单纯是从“未利用”到“已利用”的视角切换,事实上是伴随着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发展逐渐从初生阶段走向成熟,对于主管部门提出更高的要求,考核工作也需要更加细化和周到。

一方面,风光装机规模的基数增加,同等弃电率下弃电量的规模体量也相应变大,单纯从绝对值的角度来衡量,显得有失偏颇;另一方面,目前中国风电利用率92.8%、光伏发电利用率97%、水能利用率95%,已经达到了风电利用率90%和光伏发电利用率95%的世界先进水平。

无法再持续一味追求“双降”指标,到了新的十字路口,监管的思路也在调整。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高雷近期撰文指出,清洁能源消纳的合理目标是一个考虑清洁能源生态环境效益后的全社会成本综合优化的问题。要实现百分之百全额消纳清洁能源,需要额外付出系统成本。这些成本最终都会在全社会用电成本中分摊,需要与清洁能源带来的节能环保效益综合到一起“算大账”。

上述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人也提到,从整个能源系统经济性和全社会用电成本的角度,结合电力系统自身的特性,清洁能源消纳存在一个经济合理的利用率范围。

这令人联想到早年曾使用的“合理弃水”的概念,由于来水量存在丰枯期,允许丰水期一部分弃水量的发生,可以避免系统支付更高成本的代价。甘肃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也有相关人士撰文分析了弃水的合理性,他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弃水发电比不弃水发电的经济效益更高。

从《行动计划》的答记者问中,也可以看到官方表达接受“合理弃电率”的想法,百分之百的消纳所匹配的高昂成本,并非社会所需求解的目标函数。那么多少算是“合理弃电率”?有何可操作的统计标准?

其实是在电力系统内,关于弃水量就存在两种不同的统计口径,包括“装机弃水”损失电量和“调峰弃水”损失电量。其中“装机弃水”本身包含了“调峰弃水”在内,统计下来后者的数值也小于前者。不少公开报道时经常出现混淆,简单以“弃水量”以一代之。

在这次《行动计划》中,可以看到提出一点,“会进一步明确弃电量、弃电率的概念和界定标准”。或许可以期待下一步主管部门推出关于“合理弃电率”更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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