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解决弃水弃光问题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明确了按年度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在2020年全国范围内有效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该方案的出台,对于绿证的后续发展有何重要意义?今天,阳光所ERE研究中心为您深入分析该方案背后的绿证发展的市场前景。
自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久拖未落实的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优先发电上网、配额制、绿色电力证书等要加快推进,首当其冲的就是解决诟病已久的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企业无疑是一声“福音”,对于被考核约束企业也必须认真关注。
笔者认为,今年7月1日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机制实施已将近五个月,国家此时出台《解决弃水弃光问题实施方案》,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推行,以及后续强制约束下绿色电力证书的市场化交易,乃至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都起到了强大的推动力。本文将通过“解剖”该方案,解读绿色电力证书的后续进展。
一、明确提出了解决“三弃”问题总体目标
方案总体目标明确,即提出了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解决弃水、弃风、弃光的工作成效和政策措施,并提出后续年度解决弃水、弃风、弃光的工作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评估论证后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工作目标,确保弃水、弃风、弃光电量和限电比例逐年下降。要求2017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受限严重地区弃水、弃风、弃光状况实现明显缓解。
其中云南、四川水能利用率力争达到90%左右。甘肃、新疆弃风率降至30%左右,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弃风率降至20%左右。甘肃、新疆弃光率降至20%左右,陕西、青海弃光率力争控制在10%以内。其它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年利用小时数应达到国家能源局2016年下达的本地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低于10%、弃光率低于 5%)。
二、提出了多措并举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
(一) 全面树立能源绿色消费理念
该方案中的“全面”指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消纳不再局限于地域差异和资源禀赋差异。可再生能源电力可作为各省各地区间的“能源通道”,互补互助,取长补短。经济发达地区,拥有强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市场空间的地区可通过可高压输电通道积极接纳区外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禀赋优异的地区可加大可再生力度。
方案中提出的该机制,不仅打通了各地区间的能源通道,同时也打通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通道,为绿色电力证书交易腾出了市场空间。但实现该结果的前提是需要通过技术改造和升级现有电网的输送能力,尤其是特高压的输电通道能力,实现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二) 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检测评价制度
方案中提出“国家能源局将根据全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到2020年、2030年分别达到15%、20%的目标,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54号文《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2020年的目标,此次国家也进一步明确了2030年非化石能源的比例,同时也加强了实施监测管理。
(三) 强调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
方案明确承担配额制义务的主体为电网企业 + 配售电企业 + 电力生产企业。
各类电力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承担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其他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自备电厂)负责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电力生产企业的发电装机和年发电量构成应达到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要求。
方案提出,考虑各省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总量、跨省跨区电力输送能力等因素,按年度确定各省级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最低比重指标。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将另行发布。
此机制确认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政府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必须达到电力产量或消费量的一定百分比的一项政策。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是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配额制的载体。因此,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发布,绿色电力证书强制交易机制也必将逐渐明朗。
方案中明确可再配额制由各类电力相关主体共同承担。“共同承担”一方面可以说减轻了各方考核主体的压力,大家可以平摊配额比例,但另一方面对各方电力相关方都是不小的压力,除去以下提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保障性收购政策,各电力相关方应综合分析开展配额制考核和绿色电力郑虎强制交易对区域整体效益的影响,提前规划战略布局。但可再配额制指标设置、分配比例等相关政策还需等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的发布。但笔者认为,文件既然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择日发布,即说明此《办法》已定稿,连名称都已经敲定,只待时机正式发布而已。
(四) 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制度
方案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重点内容:
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电量,按国家核定的上网电价或经招标确定的电价全额收购政策;
省级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时,要预留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并同能源管理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衔接。
此方案再一次强调了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的落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重点在于“保障性”,而非“发多少电网收购多少”,而是国家根据地区资源禀赋和网架结构等因素先确定一个“年度最低收购小时”。同时,该方案也强调了保障性收购和电力市场交易的衔接。
三、关注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融合”
电力企业作为此次政策文件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喜忧掺半,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应关注政策执行效果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市场化交易的“融合”趋势。
首先,关注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收购政策的具体执行效果。政策的出台和执行落地总是有个时间和程度差距,对于弃风弃光严重地区的可再发电企业而言,国家能否确保“年度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政策的切实执行是其最关心问题。然而据笔者在三北地区的实地调研发现,这一政策从提出至今尚未得到有效执行。具体实际中“保障收购小时”内普遍存在“保量不保价”的现象。此次文件再一次重申了该政策,并强调通过相关监管手段予以有效保障,但后续执行效果有待观望。
其次,关注最低保障收购以外的可再生发电量开展市场化交易的信号。该方案明确“在国家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对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之外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鼓励通过市场化交易促进消纳利用”。鼓励各企业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扩大跨省跨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交易与目前正在推行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息息相关,尤其要关注电改综合试点、售电侧试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等省份的进展。
第三,关注配额制的考核细则出台与强制约束下的绿证市场化交易。该方案原则上已经明确了承担配额制义务的主体包括:电网企业 + 配售电企业 + 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电力相关市场主体共同承担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及其他地方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自备电厂)负责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电力生产企业的发电装机和年发电量构成应达到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要求。
预判2018年上半年将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具体考核实施细则需要紧密关注。未来,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市场将与电力市场建设融合趋势明显。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只是利用传统经济思维,通过强制性手段促使电力企业按一定比例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在保证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的约束前提下,通过绿色电力证书的市场化交易实现供需有效调节,找到适合的价格机制,可弥补当前绿证自愿认购阶段需求缺失,价格失真等弊端。未来电力市场、绿证市场、碳交易市场将更加融合发展,通过市场化手段有效解决环境等外部影响,推动以清洁和绿色方式满足电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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