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我国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培育和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可再生能源产业管理面临协调和管理困境。解决这些问题仅靠常规政策手段已经很难奏效,必须进行重大的制度创新。进行制度创新的途径之一是建立能有效调整各方利益分配、落实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解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消除可再生能源电力发电消纳障碍的新制度,提升消费侧消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公众意愿,促进电网加快建设步伐,为建立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政策适应了制度创新的要求。
以立法为基础强制要求各类电力市场主体承担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义务的制度一般称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其内涵一般是指在国家电力建设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强制要求配额义务主体在其提供或购买的电量中具有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要求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同时明确了其无法履行义务责任,从而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保障机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建立,也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的建立实施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依据。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实质是对全社会电力消费提出约束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比例指标,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电网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成电力消费的配额实施任务。这样的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的作用:
一是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法律要求。对全国和各省级行政区域提出明确的可考核的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中的比例指标,促使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国家和地方的能源规划、能源生产布局、能源输送及运行、终端能源消费方式必须以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为前提统筹协调。
二是确保国家和地方的能源相关政策必须满足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需要。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明确表明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提出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的约束性要求,促使国家制定目标明确、协调一致的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破除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体制障碍,地方政府在落实政策和管理中必须做到保障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
三是推动电力等能源体系向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方向转变。明确完成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实施责任主体为各类电网企业,促使电网企业按照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约束性要求对电力系统的配置和运行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在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的管理上,彻底根除阻碍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的不合理做法。对智能电网、储能技术、需求侧智能用电、分布式发电应用等领域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陶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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