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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将禁行黄标车 政府率先使用“新能源”

   2013-10-23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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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0月22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于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月22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于10月8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自愿提前淘汰黄标车并符合条件的将给予补贴。根据要求,岛城应制定和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程序,设立专门办理窗口,建成区自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青岛市将对黄标车实行限制通行制度,建成区自12月1日起禁行黄标车,其他限行区域或道路,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标车禁行区域和道路的管控,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引导黄标车进行更新改造,按规定对达到营运期限的黄标车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同时,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下列国家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车用柴油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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