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稳步提高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达1505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25.4%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2016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到2016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5.7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4.6%。其中,水电装机3.32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20.2%;风电装机1.49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9.0%;光伏发电装机7742万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4.7%;生物质发电装机1214万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0.7%。
2016年,包含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稳步提高,达到1505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5.4%,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其中,西藏、四川、云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分别为84.9%、83.1%、81.3%,位列前三甲。其他比重较大的省(市、区)包括青海(占比62.4%)、广西(占比49.9)、湖南(占比49.7%)、重庆(占比48.7%)、甘肃(占比42.9%)、贵州(占比41.2%)、湖北(占比38.4%)。(详见表1)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比上升1.3个百分点
2016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3717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3%,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
从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增长来看,云南、宁夏、青海三省同比增长较快,分别上升了7.4、5.7和4.8个百分点。从完成2020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目标情况来看,青海、宁夏、云南、内蒙古、吉林和山西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已达到2020年目标,贵州、甘肃、黑龙江、安徽、京津冀和江西接近实现目标,陕西、海南、广东、辽宁和山东实现2020年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详见表2)
山西风电和光伏发电均达最低保障收购要求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2016年,辽宁、河北和山西达到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黑龙江和吉林六省(区)未达到要求,其中,甘肃全省、新疆III类资源区、吉林III类资源区实际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偏差超过480小时。
2016年,山西和黑龙江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内蒙古I类资源区、新疆、甘肃、青海I类资源区、宁夏、陕西、吉林、辽宁和河北等地区未达到要求,其中,新疆和甘肃实际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偏差超过350小时。
11条特高压线路输电量74%为可再生能源
2016年,11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2334亿千瓦时,其中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1725亿千瓦时,占全部输送电量的74%。国家电网公司覆盖区的9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1808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1198亿千瓦时,占全部输送电量的66%;南方电网公司覆盖区的2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526亿千瓦时,全部为可再生能源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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