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今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要求山东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10%,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11%。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因山东水电规模极其有限,且国家规定山东应达到的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一致,山东在实际工作中只设定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据了解, 山东承担消纳责任的分为两类市场主体:第一类市场主体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此外,山东还健全政策措施,鼓励各市破除思想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完成方式,同时,可通过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和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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