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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小时数:“有人欢喜有人忧”

   2020-10-22 光伏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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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利好还是利空?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相信每个新能源从业者都会问出

利好还是利空?10月20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相信每个新能源从业者都会问出这样的问题。而对每家企业来说,没有完全的利好,也不会完全利空。

该文件首次明确了光伏、风电合理利用小时数,即可享受补贴的发电小时数——这个消息在半年前就已经透露出风声,并且有央企在今年光伏竞价以及电站收购测算时就已经考虑了相关的影响。

该小时数的出台,将会对所有需要补贴的项目产生影响,包括普通光伏电站、户用、光伏扶贫、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竞价项目。从利弊分析,这一政策对于光照资源好的、运用了双面以及跟踪等先进技术的、实际发电小时数高于合理利用小时数的光伏项目是明显不利的,反而对那些光照资源不好的、未按照最佳倾角安装的、系统效率不高、已经受到弃光弃风影响的光伏电站,留有一定提高收益率的“空间”。

合理利用小时数这一概念首次出现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初衷是财政部为了尽快解决补贴拖欠问题,针对超配光伏电站启动了容量核查,为避免恶意超装带来的补贴过度支出等,核定了合理利用小时数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谁最“受伤”?——光照越好越受伤

从光伏电站类型来看,此次合理利用小时数政策适用于所有需要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项目,光伏扶贫与户用项目均涵盖其中,光伏领跑者、竞价项目在普通光伏电站利用小时数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具体如下表。

也就是说,需要补贴的存量项目都必须按照下表中的发电小时数测算收益率模型,无补贴的平价项目并不在此次政策规定范围之内。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下讨论仅限于合理超配项目。

从区域来看,按照文件明确的光伏三类资源区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1600、1300、1100小时——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补贴总量上限,受影响最大的主要是实际发电小时数高于核定资源区小时数的区域,包括西北、东北部分省份以及Ⅲ类资源区中的山东、河北、山西等部分区域。

简言之,光照资源越好的地区,受影响的程度越大。以青海海南州为例,在不使用任何先进技术手段的前提下,Ⅱ类资源区的海南州某光伏电站的实际发电小时数可以达到1400小时,如果加上双面、跟踪等技术手段,实际发电小时数在1600-1700小时左右。

2017年,第二批领跑基地之一阳泉在招标时报出了超低电价,在当年底出台新的光伏上网电价时,阳泉被从三类资源区调整成二类资源区。如今阳泉的光伏企业主看到这个合理小时数应该会笑起来了。

从光伏电站交易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此前光照资源较好、限电比例少的地区光伏电站是最受买方青睐的资产,但在合理利用小时数规则之下,这些地区的光伏电站无法享受“超”发电量带来的补贴收益,其在交易市场中的估值会出现下调;另一方面,针对完成收购的光伏电站交易,作为买方的国企/央企将成为“接盘侠”。一般来说,交易价格的核算均会按照实际发电小时数进行,在此规则下,享受补贴的发电小时数势必会减少,这些项目的收益率也将受到影响。

影响有多大?——分区域来看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规则,光伏电站所能拿到的补贴确实打了折扣,并且实际发电小时数与合理利用小时数差越大的项目,对收益率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大。其次,光伏电站收益具体打了几折,这需要结合各电站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某业内人士以山东某光伏电站实际数据测算了该政策出台前后,对于光伏电站收益的影响,如下表。

表一:以实际发电小时数1300、多晶组件衰减、标杆上网电价1元/度、补贴强度0.6051元/度测算。

表二:以实际发电小时数1300、多晶组件衰减、标杆上网电价0.75元/度、补贴强度0.3551元/度测算。

表三:以实际发电小时数1400、多晶组件衰减、标杆上网电价0.75元/度、补贴强度0.3551元/度测算。

从上述表格数据对比可以发现,第一,补贴强度越少,受这政策影响越少;第二,实际发电小时数与合理利用小时数差值越大,收益率影响也越大。这不仅仅针对于光照资源的差别,使用双面以及跟踪等切实提高单位容量发电量技术手段的光伏电站受影响将尤为明显,这部分电站的初始投资一般来说也会相对较高一些。以山东某领跑者项目为例,在使用跟踪支架之后,实际发电小时数可以达到1500小时。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光照资源一般,尤其是部分Ⅲ类资源区,例如湖北、广西、贵州等省,合理利用小时数反而是一大利好。在这些省份的光伏电站以及未达到最佳倾角的分布式项目也通过技改提高发电量的诉求会在未来凸显。

补贴发放形式改变

此次文件中,合理利用小时数是以20年全生命周期小时数予以明确的,这意味着,补贴发放是根据光伏电站每年的真实发电量来发放补贴。举例来说,如果某光伏电站发电量很高,远超合理利用小时规定,在补贴发放的前几年仍按照真实发电量补贴进行发放,在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规定的20年发电量补贴之后即停止补贴发放,也就是“早领完,早退出”。

与固定每年发电小时数发放补贴相比,这种形式相对好一些。考虑到未来现金流贬值的情况,“未来的钱肯定不如现在的钱值钱”,补贴尽早拿回来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约资金成本,重新利用。从补贴总缺口来看,因为通过这种形式减少了补贴资金需求,那么补贴达峰年限将会提前。

不过,文件中也明确了项目补贴电量按照备案容量*合理利用小时的方式确定,如实际容量小于备案容量,则以实际容量计算。如果核查中发现项目业主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将核减不符容量的2倍补贴资金,电网企业超额拨付的自行承担。

总体来说,此次合理利用小时数的规定对于此前投资商公认的“优质资产”来说是有一定负面影响的,不过补贴发放形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负面的程度。从运维的角度来看,这些优质项目通过技改提高发电量的意向将会减弱,同时资源禀赋不好、先天基因不足的光伏电站反而更有动力去提高发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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