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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风电、光伏项目列入严格控制范畴

   2020-08-25 中国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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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8月21日,中国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提出,将进一

8月21日,中国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该《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

该《通知》出台的主要原因在于,今年汛期,一些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再次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在河湖“清四乱”工作中,一些地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部分违规项目的建筑物、废弃物等妨碍了河流行洪,影响到河势稳定和生态安全。

不过,该《通知》对三北地区的风电和光伏项目影响有限。三北地区河流和湖泊相对较少,且汛期雨水相对较少,不会形成灾难性的洪涝灾害。

相对而言,对南方风电和光伏项目影响要大于三北地区。从地域地理特征来看,南方多河流和湖泊,且夏季多暴雨,容易发生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关系到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是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河湖“清四乱”工作中,一些地方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今年汛期,新闻媒体对一些违法违规涉河建设项目也有报道,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管,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序规范,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各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将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问题作为河长制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二、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

(一)规范许可范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要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禁止围垦湖泊,禁止违法围垦河道。严禁超项目类别进行审批许可,不得以涉河建设项目名义许可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对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进行许可。对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建设项目,要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控制,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

(二)明确许可权限。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对许可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各流域管理机构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水利部确定,其他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权限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严禁越权许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河湖重要程度、项目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省级及以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并指导监督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许可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的许可文件应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三)严格许可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划,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不仅要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要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对于重要涉河建设项目,要告知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门的防洪评价报告,充分论证涉河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以及涉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

(四)提高许可效率。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有关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沟通,在桥梁、港口、铁路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立项等环节提前介入,将相关水法律法规、水利规划、防洪等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中。

三、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在许可文件中,明确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监管要求。

(二)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监管责任单位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涉河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度汛方案等实施。加强对防洪补救措施的实施监管,防洪补救措施需与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并结合水利工程巡查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早发现、早处理。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河长在巡河时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河道管理单位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建设等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侵占河湖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涉河建设项目实施、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等实行信用管理,将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四、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是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为20~10米,4、5级堤防为10~5米,大江大河重要堤防、城市防洪堤、重点险工险段的背水侧护堤地宽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确定;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要根据有关防洪规划、技术规范和水文资料核定。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严禁为避让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故意缩小河湖管理范围。

(二)落实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约束。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要求,加快规划编制工作,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和用途管控要求,并主动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将规划成果纳入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以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为依据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与规划要求不符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许可,已建项目要因地制宜、有计划地调整或退出。

(三)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排查,逐步建立完善涉河建设项目台账,并积极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动态采集河湖水域岸线、涉河建设项目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依托全国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河湖岸线功能分区、涉河建设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推进信息化管理。

(四)广泛宣传涉河建设项目法规政策。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多种方式,向河长湖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咨询单位、施工企业、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知识,要结合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加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搭建公众知情平台,畅通公众知情渠道,提升全社会对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形成知法守法、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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