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8个成员国之间一直存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一些国家早在几年前就实现了适用于本国的2020年目标,但另一些国家却进度迟缓。
诸如是否有可利用的丰富土地和资源等因素,使得不同成员国之间大规模部署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存在很大的差异。《可再生能源指令》下的筹资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已考虑到这一点,因为规则允许统计转移及联合项目。例如,卢森堡已经与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签署了协议,后两个国家将根据协议把所发的多余电力计入卢森堡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作为回报,卢森堡必须将用于投资绿色能源项目的资金转给立陶宛和爱沙尼亚。在另一个成员国提供项目融资,换取可再生能源的实际进口也是一种选择方案,正如德国和丹麦于2016年启动的光伏装置跨境试点拍卖所体现出的。
但欧盟委员会起草了一套新规,作为实现2030年可再生能源目标的一种方式,允许成员国为另一国的项目提供资金,这将进一步推动双边融资。新规有望在明年年初生效。在为期四周的意见征询期间,公民和利益相关者可在规则草案最终确定并纳入《可再生能源指令》实施之前发表意见。
缩小差距
新机制在实践中将如何铺开还有待观察。但似乎至少有部分成员国会将其作为缩小其国家目标和欧盟集体目标之间差距的有效工具。欧盟目标是到2030年时,在最终能源消耗中实现至少32%的可再生能源比例。根据欧盟统计局(Eurostat)的数据,2018年可再生能源占欧盟最终能源消耗的18%,距离既定的2020年20%的目标略有一段差距。然而,数据显示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瑞典的比例最高,达到54.6%;其次是芬兰和拉脱维亚,分别为41.2%和40.3%。相比之下,荷兰和比利时的可再生能源占比分别仅为9.4%和7.4%。
因此,向欧洲委员会提交的荷兰十年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表明,荷兰将与五边能源论坛(PentalateralEnergyForum)中的国家,即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和奥地利合作,以期增加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跨境合作。正如卢森堡与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的协议所显示的,新的融资机制还为较富有的国家提供了机会,为欠富裕国家增长潜力巨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资金。欧盟能源专员KadriSimson指出,该机制对于遭受新冠肺炎大流行打击的国家刺激经济复苏尤其重要。
对于项目所在地成员国而言,机制的优势在于能获得额外的投资,从而拉动当地就业,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以及减少对化石燃料进口的依赖。
对于出资的成员国,按规则草案的说法,该机制则会为其提供“每支付1欧元获得可再生能源归属的机会,与单纯在本国全国范围内部署可再生能源相比,将带来节省跨部门成本、便宜的可再生能源,以及交易费用低廉等诸多益处”。
该委员会指出,项目所在国与提供资金的国家之间不会有直接联系或谈判,因为“委员会将负责流程并分配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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