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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发给谁?怎么发?三部门印发文件明确!

   2020-02-06 中国环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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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可再生能源电价中附加资金将如何使用?2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中附加资金将如何使用?2月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这一《办法》,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向电网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对于《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对于《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给予补助的,补助标准=(电网企业收购价格-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电网企业收购补助项目清单内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按照定额补助的,补助标准=定额补助标准/(1+适用增值税率)。

纳入补助目录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据实测算补助资金,补助上限不超过每瓦每年2元。财政部将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行和管理费用进行核实并适时调整补助上限。

根据《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尽快向本级独立电网企业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目录优先顺序及结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按年对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核查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需适时对项目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核查结果不合格的项目,电网企业应暂停发放补贴。光伏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应及时兑付给县级扶贫结转账户。

如有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违反规定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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