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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持新疆开发区建设

   201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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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

10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进行了定位,并提出了十项扶持政策。

产业布局

根据《意见》,喀什经济开发区将重点发展商贸物流、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建材、冶金、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旅游、文化、民族特色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其中,喀什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金融贸易区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伊尔克什坦口岸重点建设进出口商品物流仓储集散中心、进出口产品加工区。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将重点发展化工、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建材、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其中,伊宁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霍尔果斯口岸重点建设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中心区及配套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重点建设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基地。

十大政策

在扶持政策方面,《意见》指出,2011年—2015年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2010-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优惠。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

同时,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意见》还提出,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此外,《意见》还在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和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并将适时开放伊宁机场口岸和霍尔果斯铁路口岸等。

发展目标

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包括霍尔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伊宁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8平方公里左右。根据《意见》,上述区域应纳入所在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意见》同时指出,到2015年,要基本完成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步构建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体系,为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到2020年,大幅度提升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产业竞争力,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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