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工信部3月6日宣布,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在化解产能过剩、加快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具体要求是: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发改委明确严禁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对电解铝企业的用电价格,已经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的,应立即纠正;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不得自行减免。
按照政策,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节能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
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提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电解铝、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推动重点产业布局调整优化。
报告提出,着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坚决遏制新增违规产能,多策并举优化存量产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提高并严格执行能耗。环保和安全等行业准入标准,清理各种政策优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电解铝、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