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总量平稳增长 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从十六大到十八大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三
十六大以来,我国人口总量低速平稳增长,人口生育继续稳定在低水平,人口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口婚姻、家庭状况保持稳定。积极就业政策的确立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就业总量的稳步增加和就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就业质量有所提高,城镇失业得到了有效控制,全国就业局势整体上保持基本稳定。
一、人口总量低速平稳增长,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一)人口总量低速平稳增长
十六大以来,我国人口继续保持低速平稳增长。2011年年末中国大陆人口总量为134735万人,比2002年增加6282万人,年均增长率为0.53%。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由2002年的6.45‰降至2011年的4.79‰,比2002年下降了1.66个千分点。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在逐年减少,年增加人口由2002年的826万人减少至644万人。我国大陆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重继续下降,由2002年的20.3%降至2011年的19.5%,为世界人口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分地区看,东中西仍然保持“东多西少”的人口格局。2011年末,东部[1]人口为55445万人,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合计的41.4%;中部人口为42374万人,占31.6%,西部人口为36222万人,占27.0%,西部地区人口增长略快于中部地区。
人口生育继续稳定在较低水平。2011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为11.93‰,全年出生人口为1604万人,出生率比2002年下降了0.93个千分点。2002-2011年我国平均每年出生人口为1603万人。
从全国总人口的年龄结构来看, 2011年全国15-64岁人口首次超过十亿,达到100283万人,占总人口的74.4%,比2002年增加了9981万人,比重增加了4.1个百分点。2002-2011年,15-64岁人口总量逐年增加,平均增长速度为1.17%。
(二)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从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看,2010年大专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口比重为8.9%,比2002年提高了4.5个百分点,小学文化程度人口占26.8%,比2002年降低了5.96个百分点,而高中和初中文化程度人口比重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分别达到14.0%和38.8%。文盲率继续降低,2010年我国人口粗文盲率为4.08%,比2002年的9.16%下降了5.08个百分点。
(三)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
十六大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2096万人。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02年上升了12.18个百分点,城镇人口为69079万人,比2002年增加了18867万人;乡村人口65656万人,减少了12585万人。
分地区看,西部城镇化发展速度快于东部,中部又快于西部。2011年,东部地区城镇人口比重61.0%,中部和西部城镇人口比重分别为47.0%和43.0%,与2010年相比,东中西分别上升1.1、1.7和1.6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近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但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仍然较大。至2011年底,城镇人口比重超过50%的省份已达15个,湖北、山东、海南三省首次超过50%;继上海市、北京市之后,天津市城镇人口比重2011年首次超过80%。
(四)人口婚姻、家庭状况保持稳定
2011年我国人口婚姻状况仍保持相对稳定,呈现出未婚比例低、有配偶比例高、离婚比例低等基本特征。在15岁及以上人口中,未婚比例为20.8%,初婚有配偶比例为70.8%,再婚有配偶比例为1.6%,离婚比例仅为1.3%,丧偶比例为5.5%。与2002年相比,有配偶比例、丧偶比例分别降低1.2和0.4个百分点,未婚比例、离婚比例分别增加了1.3和0.3个百分点。
家庭户规模继续保持平稳下降的趋势,2011年,我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02人,比2002年减少了0.37人。分城乡看,城镇平均家庭户规模不足3人,小于乡村平均家庭户规模。随着家庭户规模的缩小,以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的“二代户”是目前最典型的家庭户类型,其占家庭户比重接近50%,其次是一代户和三代户,分别为35.4%和16.9%,四代及以上户占家庭户的0.7%。
二、积极就业政策取得成效,就业保持基本稳定
(一)就业人员总量稳步增加
2011年末,我国就业人员总量达到76420万人,比2002年的73280万人增加3140万人,年均增加348.9万人。其中,全国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由2002年的25159万人增加到35914万人,累计增加10755万人,年均增长超过4%;2011年末,全国乡村就业人员总量由2002年的48121万人减少到40506万人,累计减少7615万人,年均减少1.9%。
(二)就业结构更加合理
随着就业人员总量进入稳定增长期,就业结构优化步伐明显加快。
1、城镇就业比重迅速上升。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吸纳就业的能力持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乡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地区的转移。十六大以来,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保持快速增长,城镇就业人员占全国就业人员总量的比重从2002年的34.3%上升到2011年的47.0%。
2、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比重持续提高。随着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二、三产业就业比重持续提高。十六大以来,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从2002年的36640万人减少到2011年的26594万人,年均减少1116.2万人;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从2002年的15682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22544万人,年均增加762.4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从2002年的20958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27282万人,年均增加702.7万人。我国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的比重由2002年的50:21.4:28.6转变为2011年的34.8:29.5:35.7。第一产业年均下降约1.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年均上升0.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年均上升0.8个百分点。
3、非公有制经济就业人员大幅增加。随着国家鼓励非公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政策的实施,非公经济在吸纳就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2011年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单位就业人员6536万人,比2002年增加4359万人,年均增加484.3万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为12139万人,比2002年增加了7871万人,年均增加874.6万人。十六大以来,城镇非公有制经济共吸纳就业12230万人,年均增加超过1300万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成为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
(三)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
随着就业规模的稳步增加和就业结构的不断改善,就业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1、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增加。在就业人员总量增加的同时,就业比较稳定、就业质量较高的城镇非私营单位[2]就业人员也呈逐年增加态势。截至2011年末,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已经达到14413万人,比2002年末增加3428万人,年均增加381万人。
2、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升。随着企业管理的逐步规范,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逐步提高。根据劳动力调查数据测算,2011年,我国各类企业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已经达到59.7%,比2005年提高10个百分点。分企业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91.3%,提高11个百分点;集体企业为76.6%,提高26.7个百分点;私营企业为46.9%,提高18个百分点;其他类型企业为61.6%,提高5个百分点。
(四)城镇失业得到有效控制
十六大以来,我国正值劳动年龄人口增长高峰,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明显加快,就业总量矛盾突出,结构性矛盾加剧。特别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对我国就业形势产生了较大冲击,使我国就业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我国政府实施了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同时加强了对失业的调控力度,积极稳妥地应对各种就业矛盾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据统计,自2002年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保持在4.0%—4.3%的较低水平,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维持在1000万人以下,为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注:本图数据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2007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明确了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为积极就业政策的长期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初步构建了覆盖中央、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五级管理、六级服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络,免费为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万多个,街道、乡镇服务窗口3.9万多个,覆盖了98%的街道和96%的乡镇,7.8万个社区(占全部社区的95%)和部分行政村聘请了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2002年以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累计为各类求职者成功介绍工作17868.2万人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26284所,累计组织技能、转岗、创业等各类培训9554万人次。
十六大以来,我国的人口和就业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应继续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定不移地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总量增长,促进就业结构优化,促进就业质量提高,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注:
[1]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1个省市;中部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省;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分地区人口未包括现役军人数,且未根据2011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误差和调查误差进行修正。
[2] 城镇非私营单位,指城镇范围内全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及港澳台商投资等法人单位,不包括私营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