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与环保部日前就《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现有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意见稿还规定,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现有生产线应予以淘汰。禁止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外购商品极板组装铅蓄电池的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改扩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