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征收大量土地,造成矿区农民失地,失地农民在花完有限的补贴款后,因缺少生活出路而频频上访,在我国不少资源富集区,“矿—地”“人—地”矛盾突出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重要因素。
从2005年起国土资源部在广西平果县设立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采矿用地由原来的征收出让方式改为以临时征用方式,企业采矿过后对土地进行复垦,再将复垦土地归还农民,从征地—采矿—复垦到还地于民,平均4到6年,开采用地性质相当于“临时用地”。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破解了矿区农民“端着金碗讨饭吃”的难题,又达到了保护耕地和集约用地的目的。
——“复垦”绿了矿山 农民不再失去土地
为帮助百色革命老区脱贫,上世纪90年代初,国家结合百色铝土矿资源富集的优势,在平果县建立了国家重点工程平果铝(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经过20年的发展,平果铝已经形成年产铝土矿480万吨、氧化铝200万吨、电解铝15万吨的特大型铝冶炼企业。
近日记者在平果县马头镇龙来村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采矿区看到,有些矿山被开采后,坑坑洼洼,十分不平,许多光秃秃的石头裸露其中;而旁边经过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后的矿山,已经变成平坦的田里,禾苗青青。龙来村龙邦屯55岁的壮族群众黄成锦说,他家有14多亩地被临时征用,“以前是山坡地,土壤少,地力瘦,复垦后土地反而变肥沃了,种花生、玉米的收成比原来要好。”
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武建强介绍,截至2010年底,“平果铝”共复垦土地面积4925.3亩,采空区复垦率达100%。
——采矿用地新方式 为其他类似矿山提供了样板
为什么要探索采矿用地方式改革?平果县县委书记韦周凡说,这些采矿用地,如果按照传统的征地出让的方式取得,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是征地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失地农民面临着重新安置问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二是征地方式不利土地集约利用。企业采矿完成复垦后,一方面土地闲置在企业手中,导致企业囤积的土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越来越少,乃至无地可种,这与国家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相悖。
“平果铝土矿矿区距厂区5—20公里,矿床分布范围广、范围大,如果仍采用传统的征收土地方式,其结果将使平果铝土矿开发利用引发的‘矿—地’矛盾日益突出,大批农民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韦周凡说。
2009年4月,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通过了国土资源部专家组的验收,通过多年实践,平果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采矿临时用地的新路子,为其他类似矿山采矿提供了样板:
一、避免了农民失地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社会稳定。采用临时用地的供地方式,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在采矿复垦后还地于民,避免了征地后农民永久性失去土地的不良后果。农民损失的只是4年的农地使用收益,但企业支付给农户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相当于农地年均产值17倍的补偿费。
二、缓解了“人—地”“矿—地”矛盾。采矿结束后企业及时复垦还地于民,实现“边开采边复垦”,采空区的土地资源得以迅速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矿区进入到“采矿占地、复垦还地”的良性循环,对于严格保护耕地和集约用地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采矿用地改为临时用地方式,保证了企业最主要的采矿需要,降低了采矿成本,增强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企业获得临时用地,采矿后复垦造地,再还地于农民,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新模式充分兼顾了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利益,理顺了采矿与土地、民生的关系和企业与农民、政府的关系,较好地化解了用地矛盾,是深化采矿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创新突破。”平果县县长韦正业说。
——政策盲点尚待填补
在采访中,一些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人士认为,平果县探索的采矿用地新机制对于破解“矿—地”矛盾、保护耕地和建设绿色矿山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目前仍有一些政策盲点尚待填补。
一是需要明确规范如何处理在复垦中流失的土地。武坚强说,平果铝土矿区多是山地、坡地,经复垦还给农民的平坦的耕地只相当于原来面积的投影面积,减少幅度在20%—30%之间,也就是说一块100亩的坡地,经采矿、复垦后剩下近80亩,国家相关政策对复垦中流失土地的相关规定尚存空白。
二是需处理国有农业用地如何转变为集体农业用地的问题。中国铝业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刘保伟说,2005年之前,平果铝的采矿用地是采取国家征收,然后出让给铝厂。现在,这3000亩采矿用地经复垦后又变为了农业用地,但是由于非常分散,无法规模利用,加之属于国有土地,无法分给农民,所以当前国有农业用地如何转变为集体农业用地的问题有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