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甘肃省发改委向全省下发《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适当调整甘肃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并相应调整甘肃电网销售电价。《通知》明确,对居民生活用电我省将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待价格听证后实施。
销售电价作出调整
自2011年12月1日起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度)2.6分钱。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5号、6号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同时,同步调整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调后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343元(含税);不含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193元(含税)。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调整后,销售电价也将做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11分,扣除居民生活电量后,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32分。其中非居民照明、大工业(不含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农业生产(不含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44分,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94分,电炉铁合金、电石、电解烧碱、电解铝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14分,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
居民阶梯电价听证后实施
《通知》明确,对居民生活用电我省将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待价格听证后实施。
对甘肃省汶川地震重灾区的武都区、文县、康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成县、舟曲县销售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按本次调价标准同步调整。综合趸售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顺加1.67分执行。农村综合分类用电中,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电价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按每千瓦时分别顺加2.44分、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