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玉明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关键性、标志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基本确立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和政治基础,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有企业应当深入研究党内法规执行行为的理论逻辑,建立有效管用的执行保障机制,推动党内法规独特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效能。
党内法规执行的要素系统
系统论观点认为,万事万物存在于系统之中,系统要素按一定形式联结运转以实现特定功能。据此,党内法规执行行为可以定义为保障法规执行系统运转的各要素之和,包括法规执行的主体、标的、保障和监控等。其中,执行主体、标的解决“由谁执行”“执行什么”的问题,执行保障解决“靠什么执行”,执行监控解决“怎么执行”的问题。各要素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党内法规执行行为,确保党内法规充分发挥效力。
(一)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党内法规执行行为的实施者,是负责执行党内法规、履行工作程序的个人或组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对于党内法规来说,执行主体在党内法规执行中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一方面,执行主体是执行系统内部各个要素的联结中枢,其将执行标的、资源、监控等要素有机联系起来,引导并推动执行系统持续运转;另一方面,执行主体本身的能力水平、素养高低等将直接影响党内法规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文件,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包括两大类型,即党的各级组织及全体党员。
(二)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是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否完备、各级党组织依据党内法规制定的具体落实条款是否科学合理、党内法规及落实条款与国家法律是否有机衔接等,均深刻作用于执行主体,进而引起其他党内法规执行构成要素或好或坏的变化。因此,要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首先要确保良规善治,防止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流入执行领域,从源头上夯实依规治党的先决性条件。
(三)执行保障
执行保障是推动执行行为实施的物质保障与动力来源。执行保障状况直接决定着党内法规能否得到执行以及执行的成效。党内法规执行保障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财物资源、信息资源和环境资源。其中,财物资源由财力和物力两部分组成。财力是执行系统所能掌握和使用的经费数额,物力是执行活动用以依托的有形物质要素的总和。信息资源是党内法规在执行活动中积累起来的以信息为核心的各类信息活动要素(信息技术、设备、设施、信息生产者等)的集合。环境资源是影响党内法规执行的各种文化因素的综合。
(四)执行监控
执行监控是对党内法规执行行为进行检查、督促、问责和评估的活动,由执行督导、执行问责和执行评估三部分组成。执行督导检查和督促党内法规执行行为、执行资源使用情况以及执行结果,目的在于预防和纠正执行活动中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不执行、错误执行、偏差执行等行为。执行问责对特定执行主体依规追究执行责任。执行评估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和评价,并依据评估结果对执行构成要素进行优化。
建立党内法规
执行保障机制的理论逻辑
近年来,党内法规执行总体情况呈现积极向好态势,但个别环节、个别领域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梗阻”现象,如何建立高效管用的党内法规执行保障机制,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从系统论的整体性和交互性观点出发,结合党内法规执行系统四要素,我们按照思想意识、法治治理、效力发挥等三个维度探讨建立党内法规执行保障机制的理论逻辑。
(一)思想意识维度
党员是党内法规执行的主体,党内法规效力的来源是党员的认同和承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即规定了入党的基本条件以及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入党积极分子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基于一种价值认同和共同理想。这种价值认同和共同理想经过“入党申请”“入党宣誓”等程序予以确认,并实现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和党员义务的形塑。入党以后,党员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党内组织生活以及工作实践等方式,持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进一步凝聚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坚决“听党话、跟党走”的思想共识,构成党内法规执行的思想意识逻辑。
(二)法治治理逻辑
党内法规是执行系统的标的或客体,其集中体现的是党的意志和主张,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党内法规规范党内生活,调整党内关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国家法律,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为公民提供活动依据,两者同具治理属性且各有侧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确保纪法效果统一,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体现对党员更高的标准,两者相辅相成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构成党内法规执行的法治治理逻辑。
(三)效力发挥逻辑
执行保障、执行监控调节党内法规执行系统的运转过程,确保党内法规的不可辩驳性、党内约束性和有效执行性,构成党内法规执行的效力发挥逻辑。其中,党内法规的不可辩驳性、党内约束性、有效执行性分别指党内法规在适用过程中依据科学、程序正当,具有政治权威;党内法规一经制定公布即对相关主体产生约束效力,所有党组织、党员和利益相关人均受到它的约束;党内法规所设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或延迟履行,监督执纪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党内法规得到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建立党内法规
执行保障机制的实现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切实建立党内法规执行保障机制,加快推动依法治企与依规治党的贯通融合,充分发挥党内法规执行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纪法效果,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一)夯实执行责任体系
逐级压紧压实责任体系,把执行党内法规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大力强化宣传教育,把党内法规纳入党员教育的整体规划,通过集中学习、案例剖析、培训研讨、参观考察等形式,抓实抓好党内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持续强化压力传导,就执行党内法规的内容、方式以及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推动各级党委加强对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纪委充分发挥专责监督作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充分发挥“四责协同”机制作用,破解压力层层递减、工作不平衡、覆盖不全面等问题。
(二)创新执行监督方式
在党内监督方面,一是增强执行公开力度。“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执行公开既可以规范党内法规的执行程序,还可以保障执行结果的公平公正,强化党内法规执行的公信力。二是强化纪检专责监督,探索纪委监督的创新方式,破解同级监督疲软、过程监督薄弱的难题。三是完善巡视巡察监督机制,发挥好这把政治利剑的威慑作用,彰显出其内含的预防功能。四是加强同党外监督主体有机结合,积极探索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定期会商机制,畅通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的渠道,推动加强巡视巡察、纪检、审计、法律、人力、财务、投资、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监督贯通融合,形成执行监督的工作合力。在党外监督方面,一是健全业务监督制度,实现程序化、规范化,让规章制度更具适用性、简便性、可操作性,保障广大干部职工能参与执行监督。二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三是将监督回应机制纳入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监督必有回应,对故意避重就轻、拦截过滤、敷衍回应的执行主体给予相应的惩处,避免发生“监督空转”现象。总而言之,要逐步建立健全多种类、多层次、多功能、上下结合的多维监督网络,形成长效管用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机制。
(三)落实执行问责规范
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落实,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内法规执行到位。一是严格落实执行责任制,梳理执规职责清单、细化分解执行责任,确保责任到事、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做到有规必执、执规必严。二是推进执行问责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用正反面典型案例引导执行主体合规履职,在国有企业营造执行问责的浓厚氛围。三是贯彻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执纪问责标准统一、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健全执行评估机制
把执行评估作为衡量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的标尺,加强评估结果分析与应用,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执行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党内法规执行的效果。一是明确评估的主体。针对企业制定的党内法规落实细则,探索建立“制定主体主导、委托单位具体实施、各方参与”的多元化评估模式。二是细化评估范围,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的评估标准,推动细化党规执行的评估范围,形成较为详尽可行的评估清单。三是合理选择评估方式,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相关主体及时根据评估反馈结果进行整改,涉及党内法规落实细则本身问题的,要适时启动落实细则的立改废释程序,以保证评估结果的落实。
(作者单位: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