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晓敏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加强矿产执法的重要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通知强调,要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的突出问题。从严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严格把握工程建设和修复治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界线。
通知要求,要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加强矿产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矿产违法数量多、上升快的地区和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的矿种进行重点关注。把长江、黄河沿线,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和违法采矿高发区,作为矿产执法重点区域。加强矿产违法发现和制止。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提高矿产违法发现能力,加强矿产资源监管。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对疑似违法图斑要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将矿产卫片多年连续变化图斑作为工作重点。
通知要求,要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的问题。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典型违法问题部将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执法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作出的矿产执法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和违法采出矿产品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持刀刃向内,及时纠正有关问题,开展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通知强调,要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